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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766
湖北医院分类管理办法出台
http://www.100md.com 2000年11月8日 健康报
     本报讯(记者江世虎通讯员朱洪波)近日,湖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了《湖北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对在该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各部门、行业和其他所有制以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医疗机构),采取医疗机构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办法,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分类管理办法》确定,现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中,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所在市(州)和县(市)中、西医临床医学水平的医疗机构均应继续核定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余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需求,可以继续核定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选择核定为政府不予补助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通过国有资产退出以及股份制改造等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核定

    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捐资兴办的医疗机构,其资产归社会公共所有,一般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该《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机关、学校、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仅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经其自愿选择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分类界定的规定,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卫生所和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村卫生室,一般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农村村卫生室不得一村多室。城乡个体诊所(含个体行医人员的联合诊所)、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对于国有或者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医疗机构(含门诊部、诊所),经其自愿选择和卫生行政与财政部门核准,可以选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将集资资金转为借贷或经集资方同意变更为医疗机构自主所有等,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原集资人不得分红得利或者变相分红得利。

    对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同级政府财政补助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照章纳税。

    该省要求,对现有医疗机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性质的核定与核发执业许可证工作,县以上城镇(含县城)在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农村乡(镇)卫生院、卫生所和村卫生室重新换发证工作延期至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