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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建议加重处罚制售假冒伪劣药品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月9日 医业网
     中新社2000年12月27日北京讯:对于药品市场上屡禁不止的假冒伪劣现象,中国立法人员建议在《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有关规定,以加大处罚力度。

    正在此间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有关药品质量、药品价格、药品广告等问题受到了立法人员的普遍关注。

    刘明璞委员认为,药品质量问题是药品管理法应该解决的核心问题。他建议增加如下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受理药品生产、销售许可和药品进口、药品广告、新药审批等过程中违反本法或执法程序的。

    (二)在药品研制、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有关药品质量检验规定,包庇、放纵或帮助当事人逃避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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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阻挠、干预对药品生产、销售中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王佛松委员说,草案中法律责任部分共二十六条,力度比以前大大增强,但仍显不够。他认为,地方保护主义在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中起着恶劣影响,他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对在该地区出现生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吴长淑委员认为草案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罚款规定数额小,力度不够,应加大处罚力度。

    另据新华社2000年12月26日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下午在分组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应从源头抓起,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彻底挤干药品价格中隐藏的“水分”。

    药品价格高昂是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草案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可以明示方式给予折扣,有的委员认为销售应当明码标价,以任何形式的折扣、回扣都应当禁止,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用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利益。有的委员认为,政府应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对擅自提高药价的、严重损害用药者利益的行为,应明确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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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药品广告太多、太滥,虚假广告也掺杂其中的现象,部分委员认为草案中的规定仍不明确,应明确规定处方药不得做广告,非处方药做广告需经批准,内容不能涉及疗效,医疗广告不得涉及药品宣传。

    有的委员提出,应加大广告用语和内容的审查力度,对于新闻媒体中的“变相”广告在草案中也应加以界定和规范。有的委员认为还应进一步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蔡东晨提出,医药分业经营时机已较为成熟,应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医药实行分业经营,以彻底解决以药养医、开大处方、滥开处方、药品质量差等问题。

    谈到药品质量管理,张怀西委员认为,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直接与人体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对药品管理的全过程要从严要求。要从源头抓起,生产药品的企业要严格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在一定期限内达到;对新药的开发、生产和流通要严格研制、试验、临床、评审等环节,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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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与会人员认为,草案对生产假药的行为在法律责任上规定失之过宽,处罚太轻;此外这些问题与地方保护主义密切相关,应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打击伪劣药品的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廷生认为,生产和销售假药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有的源于打假不真打,地方保护主义,但主要原因还在于打击力度不够。应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制裁力度,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除罚款和刑事责任外,还应考虑采取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措施。

    姜春云副委员长认为,针对目前血制品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漏洞,应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治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审议中的《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共十章一百条,在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的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