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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8164
术前许诺 术后失“石”
http://www.100md.com 2001年3月13日 健康报
     河南省上蔡县某医院在给一患者作结石摘取手术前曾经许诺,刀口不超过13厘米,取出的结石由患者亲自过目。结果刀口是40厘米,取出的结石又莫名其妙地“丢”了,而且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患者的同一部位又“长出”了和原来一样大小的结石。因此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2月28日在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医院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1998年5月,刘某经医生检查诊断为肾盂及输尿管结石。1999年春节过后,她来到上蔡县某医院接受治疗。该院医生再次检查确诊为肾及输尿管结石,为了打消刘某及其家人的顾虑,医院在手术前承诺:“手术主刀是从洛阳请来的专家,手术刀口不超过13厘米,而且取出的结石一定让患者亲自过目。”

    1999年5月25日下午1时30分,手术开始。手术刀口却一下子扩大到40厘米;没出手术室,刘某要求看一下取出的结石,手术医生却告诉她:“取出的结石丢了。”

    手术后不到两个月,刘某再度出现手术前的症状,她到医院作B超及造影检查,发现输尿管中仍有大块的结石,其后她又进行了多次检查,结果都是大同小异,刘某认为某医院给她作的手术没有成功,于是她要求该医院妥善处理此事,赔偿部分损失。但医院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直到2000年3月才同意为刘某进行第二次手术,但患者必须承担50%的医疗费用。这样的答复,刘某不愿接受。她认为医院没能为她取出结石,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院方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她断然拒绝在医院作第二次手术,一纸诉状将该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医院赔偿其鉴定费、误工费、医疗费等计一万余元。医院则认为,他们是十分负责的,刘某出现这种症状,他们只表示同情,不同意也不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上蔡县法院认为,刘某在某医院住院期间,经过多项检查后诊断为右侧肾盂及输尿管结石,并在该院做了摘取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医院仅为刘某做了肾盂结石摘除术,并为原告做输尿管探查,术后所取出的结石未让刘某及其家属看。出院后,刘某一直身体不适。后经拍片及B超检查均显示刘某右侧输尿管内仍有结石存在,由此说明医院由于手术不细未能将输尿管内结石取出,造成纠纷,医院应负全部责任。于是,上蔡县法院依法判令该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计5313.5元。(冯振民刘治河李子恒),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