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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1年3月29日 健康报
     时下,卫生三项改革正在各地全面推进。为帮助广大卫生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上海会议”精神,更准确地把握当前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本版特开辟《政策解读》栏目,邀请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改革的政策要点及热点问题进行解答。共分“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药品价格管理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实行病人选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等9个题目。

    如何划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不等于不盈利,其盈利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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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现有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应遵循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是什么?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医疗机构分类核定程序有哪些?

    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职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规定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医疗机构改变性质,须经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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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做好与现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

    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或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需求予以核定,可继续由政府举办,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余可自愿选择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捐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当地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医疗机构(包括联合诊所),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和财政部门核准,可改造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经举办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卫政),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