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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8745
首例贞操索赔案引司法争论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5日 江南时报
     罪有应得,强奸犯被判12年

    最近,深圳市一起有关女青年贞操受损赔偿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司法界对此争论不一。

    案件源于两年半前的一宗强奸案。1998年8月15日,深圳某单位英语俱乐部举办英语口语对话活动,由于该俱乐部在深圳小有名气,并且经常有许多外籍人士和香港人参加,因此报名参加活动的人很多。

    时年26岁的王丽小姐也报名参加了此次活动。在俱乐部,王丽结识了一个叫李伟的澳大利亚籍华人。李伟自称在深圳经商,讲得一口流利的英语,王丽主动与其交谈起来。此时,李伟主动发出邀请:“晚上请你吃饭怎么样?”王丽有些犹豫,暗忖贸然接受邀请是否有些不妥。但在李伟的再三坚持下,王丽动摇了,因为她看到李伟长得文质彬彬,谈吐很有教养,看上去也很诚恳,终于答应跟他去。没想到这个决定给她带来终生的痛苦和遗憾。

    当天下午5点30分,李伟带着王丽来到他的住处———深圳罗湖区某花园10楼A座。两人在客厅里用完晚餐后,李伟说:“澳大利亚风光很美,我在那里拍了很多相片,在我的卧室里,你过来看看吧。”王丽不疑有诈,没想到刚刚走进卧室,李伟就将房门反锁,露出一副色狼嘴脸。身强力壮的李伟将王丽按倒在床上欲行不轨,王丽拚命反抗,并大声叫喊,无奈窗子关得严严的,没有人听到她的呼救声。在搏斗了十几分钟后,王丽力气耗尽,终被李伟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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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6日凌晨,王丽趁李伟上洗手间之际用客厅的电话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李伟住处,将李伟当场抓获,受害人王丽至此才被解救出来。

    当天上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黄贝派出所委托该局法医对王丽的损伤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鉴定书认为受害人王丽的左肘、左腕、颈部等均有多次损伤,且王丽的处女膜系新鲜破裂。接着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也作出鉴定,认定受害人王丽的阴道提取物上的精斑系李伟所留。铁证如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伟犯强奸罪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李伟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深圳中院重审。深圳中院于2000年6月9日再次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李伟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创痛难忍,弱女索赔贞操损失费45万元

    王丽委托金永泉律师于1999年9月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被告李伟的强奸行为已给自己的身体和心灵造成极大创伤和损害,请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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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院对王丽的起诉作出裁定,认为王丽的起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有关规定,因此王丽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

    王丽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广东高院虽然驳回了王丽的上诉,指出王丽提出的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但同时也指出像王丽这种情况“应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高院的这一裁定又让王丽和金永泉律师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因为高院裁定书并没有说像王丽这种情况不能起诉,而是可以循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2000年11月10日,原告王丽再次全权委托金永泉律师向罗湖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李伟侵犯原告王丽的贞操权,要求法院判决李伟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人民币。

    针锋相对,双方不服继而上诉

    2001年1月11日,该案在罗湖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控辩双方异常激烈,原被告双方各找了两名律师出庭应战,四名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针尖对麦芒,各不相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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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被告李伟在犯罪行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句话,原告王丽有没有权提出民事精神赔偿诉讼;二是原告王丽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三是原告王丽提出的45万元的赔偿请求额是否过高。

    法院对该案作出如下宣判:法院认为被告李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上述方面的损失,罗湖法院因此宣判被告李伟赔偿王丽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及代理律师认为这起精神损害赔偿案根本不应该赔偿,因为我国法律中完全没有明确关于贞操权保护的规定,因此法院的判决于法无据,被告代理律师田锡平认为该案的症结就在于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中对于贞操权的保护没有作出具体明文的规定,而法院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肯定经不起考验,因此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该案的判决不仅引起了司法律师界的一些争论,也引起了普通百姓的热烈讨论。最终判决结果到底如何?社会各界正拭目以待。

    金永泉律师关于索赔的理由

    以贞操权受到侵害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全国还没有先例。因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贞操权的保护和精神损害赔偿虽有原则的规定,但没有具体的规定。

    金永泉律师还认为:王丽在强奸案中所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伤害要比那个吃饭划破咽喉的客人严重得多。考察到侵害人是澳大利亚籍华人,具有较强的经济支付能力,加上王丽被强奸时还是处女,所受到精神伤害远非一般强奸案所能比拟,因此我们提出了10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赔偿数额。(迅风),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