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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071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费医疗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0月4日
     享受范围

    一、享受范围

    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职工

    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事业单位职工

    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大专院校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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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

    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其他

    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 百拇医药     移交本市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老干部的无工作的遗属(配偶)。

    二、不享受范围

    特种资金、收支自给等事业单位的人员。

    实行企业管理,经济核算制单位的人员。

    临时人员、试用人员、在学习期间的学徒和艺徒、学校兼职教职员工、代课教师等人员。

    自动离职人员,开除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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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练班学员(原享受公费医疗之调训人员,其工资仍在原单位发给者,仍可享受公费医疗)。

    在公立医疗机构兼职医生仍开业或兼任联合医疗机构或企业单位工作者。

    大专学校未经入学注册的新生及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和新生入学后因复查体格发现有病而休学者。

    工作人员离职转入中等学校学习,原单位已不发工资者。

    中等技术学校结业之学生分配至各单位实习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不得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集体事业单位之工作人员,例如民办学校、地段医院、托儿所等(在一九五三年六月之前成立并经正式承认的民办公助小学,其教职员工可享受公费医疗)。

    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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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手续

    由单位提出申请,报本市市、区、县的同级财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审批。中央单位由中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抄送财政部、卫生部)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审批。

    分级管理

    市医疗保险局直接管理的范围

    市级和中央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管理的范围

    区、县级政、事业单位。

    由市委托区、县代管的市级和中央驻沪单位。

    个人(指民政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和本市各级享受人员退休后需在居住地区就近医疗者)。

    领取医疗证

    公费医疗证的领发、缴销由主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

    定点医疗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实行定点医院医疗的制度,一个享受单位只能由主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定就近一所综合性医院作为挂钩单位,并实行划区医疗、按级转诊办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