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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就医享有的七种基本权利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0月4日
     医疗保障权 公民患疾病或受其它操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法律依据《宪法》第45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 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知情同意权 包括了解权、被告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

    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将支付或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医师做出的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隐私权 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法律依据:1、《母婴保健法》第43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2、《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3、《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尊重权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不能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与亲属联系权 住院患者有与亲属取得并保持联系的权利。法律依据《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联系的方式:1、书信;2、电话;3、接受探视。

    获得赔偿权 由于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当行为而造成身体损害后果的,患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法律依据1、《宪法》第41条第3款: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第1款: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