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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463
偷窃癖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0月4日
     张某,女,23岁,未婚,某职工医院化验员。自5岁起家人即发现其常偷吃零食及趁人不注意时取家人口袋的钱,均认为其年纪小而未介意。14岁读初中时,一次参加演出,将道具服装及茶杯等偷回。家人劝其交还了学校,并给以个别批评。1980年考进护士班,初入校,表现很好,成绩优良。第二学期因在病房见到病人的脓、血出现恶心,食欲减退,而不愿学医,看到肉不想吃,认为像是尸体标本的肉,并出现失眠。医院诊断为神经衰弱,胃下垂,检查发现转氨酶升高,同意其暂时休学就医。服中药治疗过程中,又将中药划价单多次用复写纸涂改,先后共12次而多领取123元。被发现后,令其退学并作检讨。当时痛哭流涕并表示悔改,作了深刻的书面检讨后交还多领款项。以后分配到化验室工作。在科内其他同志请她吃零食时,她总是表现出一种不屑一顾的神情说:“这种恶心的东西,我才不愿吃呢。”可是等科内无人时,却又控制不住,而去偷吃刚才自己拒吃的零食。有次分苹果,她趁人不注意,把每堆苹果偷2个,被发现后淡淡地说:“不就是几个苹果,有什么了不起的事。”1983年将有奖贴花储蓄券未中奖号码涂改后去领奖被银行发现,送回单位给予批评。同年到另一卫校培训。同学们发现她有小偷小摸行为,偷同室同学的零食、化妆用品,食堂里的油条,在街上偷摊子上的水果。在校内被发现时,常是抵赖或无所谓的神情,在街上被人抓住送往派出所时,即编造假姓名及假单位名称而乘机逃走。以后发展到看到别人的东西就想偷,偷回后又不敢穿戴,被发现后还诡称:“把这些藏起来看她们急不急!”自己感到每次偷窃成功后有一种抑制不住的快感,因此吃零食时也是偷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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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往史:过去有甲型肝炎史已经治愈。第二胎足月平产,家中条件优越,由二位保姆抚养,从小聪明伶俐,能歌善舞,学习成绩优良。个性娴静,不善与人交往,至今仍无知心朋友,无恋爱史。家族中其叔叔在解放前因偷窃被判刑而死在狱中。

    体检无特殊发现,神经系统检查正常。

    精神检查:未发现妄想、幻觉。注意及记忆良好,情感适切。自诉看到别人的东西就想去拿,如果勉强克制则焦虑不安,想偷的欲望更加强烈,一旦拿到手,就感到一种特殊的欣快和满足,情绪才能平静下来,对行窃后果(如对别人的损失及自己被发现后等情况)都不予考虑。问到被抓住为什么假造姓名、地址时,她说当时是感到有些悔恨,觉得今后不好做人,但事后又忘了,看到自己喜欢的东西又非要去偷不可。平时想方设法弄到钱,目的是想去国内外旅游,尽情地玩一玩。玩后会达到什么目的也说不清楚,对自己的偷窃行为有所认识,明知不对,但只是一刹那间的事情,为了获得欣快感觉,因此她就要去偷。MMPI测验显示有抑郁及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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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病例特点:

    1、本病例的家庭环境:父母经济条件优越,但在病人4岁时,其父被错划为右派,以后母亲又发现其父原在山东老家有妻室,因此家中经常为小事吵架,使病人惶惶不安。患者一直由保姆带养,自小聪明伶俐,能歌善舞。但性格内向,少与人接触,埋头读书,因而成绩一贯优异。病人深感家庭环境对己不利,只有拚命读书,才能出人头地。

    2、从小即有偷吃零食习惯,继而偷家人的钱,随后逐渐发展到学校及社会上去偷,小至水果、花生米,大至羊毛衫、手表,不偷则感到焦虑不安,偷到手后即有一种说不出的欣快感,想戒也戒不掉。在偷窃时从不考虑他人及自己行为的后果,被抓获后,每次都作“深刻的检讨”,过后又依然如故。

    3、近4年来有反复洗手现象及厌食等神经症症状。

    在诊断本例是偷窃恶习、强迫行为还是偷窃癖应从下列方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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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窃成性有一定的根据,从4岁左右即开始,当时家人认为年幼无知,尚不能具体分辨人家口袋与自己口袋里东西不同之处。加之大人溺爱,没有抓紧时机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和制止。致使偷窃行为逐步升级,发展到家庭外,在学校及社会上,不论大小东西都要偷,小至花生米,糖果,一个橘子等零食和半瓶化妆品,半块肥皂,直到涂改发票及有奖贴花储蓄券等。有用的要偷,没有用的也偷,一些东西并不是自己没有,也不是自己买不起,其性质与一般偷窃又有所区别。

    是不是强迫行为呢?按照强迫症的定义和表现,病人有某种强迫性形式,有强迫性洗手的现象。但她的偷窃行为并非每日都需大量重复的强迫行为。至于“强迫性洗手”是由于她感到在化验室工作,整天接触病人的大小便,易被传染。下班后将手洗净实属常理。多洗几遍,并不影响工作。上班期间并无此举,且能控制自己,进院后也无强迫性洗手的现象。因此其偷窃行为并非强迫症行为。

    偷窃癖(kleptomania)是病人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偷窃冲动和偷窃行为,偷窃没有预谋,所偷窃的物品并非当前需要,也不计较物品的价值,即不是贪图经济利益。都是单独作案而没有同伙的协助,他们都有购买偷来物品的经济条件,但是看到某些东西就偷,此时会出现一定紧张不安甚至焦虑,偷到手后这种不安随即缓解而有满足感,呈周期性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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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MD-II-R提出诊断偷窃癖要符合:

    ①符合冲动控制障碍的诊断标准。

    ②有难以控制的偷窃欲望,伴有偷窃行动前的紧张感和行动后的轻松感。

    ③偷窃的目的不在于自己或他人获得经济利益。

    ④至少在1年内常有偷窃行为。

    ⑤可排除其他精神障碍所致的偷窃行为。

    诊断时应与一般偷窃行为相鉴别,偷窃癖的偷窃必须是继发于无法克制的冲动,必须是单独进行,偷窃物必须是对本人无直接用途或经济利益的,他偷窃的目的是偷窃行动本身,而不是物品。其他一些精神障碍也可有偷窃的表现,如反社会人格障碍和品行障碍常有偷窃行为。情感障碍病人偷窃可作为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的某种表现。器质性痴呆病人不少也有偷窃行为,常是因为记忆或智能障碍的结果。精神分裂症病人也可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发生偷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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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定义及内容,本病人符合偷窃癖的诊断。她自述在每次偷窃前感到不安,非偷不可,待偷到手后即感到全身有一种说不出的欣快感觉。所偷的东西也不都是她所需要的,每次偷窃后虽有悔恨,但只是一刹那的想法,马上就忘了,即使被抓住,当时甚至痛哭流涕,并表示痛改前非,决不再犯,但事后依然如故,这些表现符合偷窃癖的特点。病人在卫校实习时,看到尸体,被支解的碎块,以及病人的脓、血等污物,形成恶心厌食的条件反射是可以理解的。由于其能歌善舞,相貌也不错,为追求体型美,而有意去节食以免肥胖,是青年女性的一般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可以解释其厌食及节食等现象,同样也可认识病人的神经质素质。这些现象在本病例并不固定,其实在入院后,经医师为其分析及解释,反复洗手、不吃肉以及节食等现象均未再持续。因此不足以另外建立诊断。

    【本例诊断】偷窃癖

    转载自 《中国精神疾病案例》,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