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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924
关于《执业医师法》配套文件问答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0月4日
     一、《县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 注册办法》

    1.问:何谓"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答: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在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颂布前已具有由国家认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授予的医师、医士资格 的医务人员(亦简称"老人")。卫生部、人事部下发的《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简称"老办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上面 所说的人员。

    2.问:"老人"是否还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答:"老办法"中第四条中规定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中,可以同时 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的离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也就是说"老人"按照 "老办法",不必经过医师资格考试,即可由有关部门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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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问:曾经是医师,但现在没有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人员资格如何认定?

    答:这些人应由现在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向该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卫生 局提出申请。 该单位没有人事部的,由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存放机构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有关证明,并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提出申请。 现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按上述精神办理。

    4.问:现在技术职称是研究员、教授的是否能取得医师资格?

    答:技术职称是研究系列、教学系列而无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未经考试不能取得 医师资格。具体的说,在医学院校毕业后未取得医师职称而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 这些人就不能取得医师资格,如要取得医师资格,需按《医师法》第九条执行。

    5.问:在检验科工作的人员是否都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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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在麻醉科、病理科、放射科、营养科、B超室等从事医师工作,并已具有医师资格 的,可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在检验科工作的,已具有医师资格的可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检验师(士)不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6.问:如何进行执业注册?

    答:执业注册的条件是首先要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其次是必须现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任职,由于此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起见,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由 申请人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同时办理。

    7.问: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按《办法》中的第五、六条提供。其中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军官证或其他 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各种证件应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予以存档。 聘用证明时间应为1998年6月26日前,即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现职务任职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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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问:申请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时间截止日期?

    答: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截止日期一律为1999年12月31日。 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不受此限。但希望派出单位或亲属通知其尽快 办理资格认定事宜。

    9.问:对于执业类别和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执业类别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注册时应以执业类别为准, 不以大学所学专业为准。如申请人在医科大学所学专业是口腔,但分配在医疗机构 从事的是内科,那么执业注册类别应是临床类。 执业类别、地点此次一律只注册一个。

    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问:为什么要进行医师资格考试?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明确了在医师行业建立资格准人和执业许可制度,其中资格准人制度包括要对欲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我国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有一支高水平的医师队伍来完成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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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问:医师资格考试有哪几种?是如何分类?

    答:

    (1)考试分为两种,也可以说是两级,一种是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即一级;一种是执业医师考试,即二级。

    (2)不管是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还是执业医师考试都包含四类内容,即临床(包括: 内、外、妇儿等)、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3)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只有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问:考试的组织?

    答:北京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市卫生局主管局长兼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整个考区考试具体工作的管理。 考区根据生源和其它情况设立若干个考点,由考点所在区县卫生局主管局长兼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考点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上述具体内容见《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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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问:什么样的人能参加考试?参加何种考试?

    答:

    (1)必须是从国家认可的医学院校毕业,毕业后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限符合要求的。

    (2)如果毕业后,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或试用期限未满就离开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的,要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 满一年的方可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凡符合《执业医师法》中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考试。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这里指的是取得医士职称的"老人",按照"老办法"不需要考试,按规定手续取得与"医士"相对应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两段工作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就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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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问:学历是如何认定的? 答:大本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 上的学历。 大专学历是指北京市教委或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 中专学历是指经北京市教委或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 历。

    6.问:如何报名?

    答:今年采取下述办法:

    (1) 目前在医院、防疫站、急救中心(站)、血液中心(站)、妇幼保健院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机构有关部门报名,按规定送交有关材料。 由机构集体向批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2) 目前未在上款所提的机构中工作的,而是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报名,按规定递交有关材料,由本单位向批准该 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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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社会办医疗机构、个体办医疗机构中的人员由该机构负责向批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7.问:户籍不在北京的,如何报名?

    答: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户籍不在北京市的,需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在当地参加考试。

    8.问:如何进行实践技能考试?

    答: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进行考试。 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中的人员,以及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中申请报考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三类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由北京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 非上述机构如: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一级医院,社会办、个体办医疗机构中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由北京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 市和区、县防疫站中申请报考公共卫生类以外其他三类的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由北京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各级防疫站中申请报考公共卫生类的实践技能考试由北京市卫生防疫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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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问: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如何产生?

    答:考官由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指定。 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2) 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即带教经历;

    (3)经北京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 的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并由领导小组颁发聘任证书。聘任期为二年。 每个机构或组织可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小组由三个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规定程序予以任命。

    10.问:如何进行医学综合笔试?

    答:按规定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6日前通知实践技能考试成绩,成绩合格者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每年的医师资格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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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问:取得医师资格后是否可以进行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答:不能。按照医师资格准人、医师执业许可制度规定,取得医师资格是执业的前置条件,要想进行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必须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注册,未经注册就进行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视为违法。

    2.问:在注册后如何进行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答:在注册时,根据本人医师资格类别确定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受理注册申请的部门 根据有关政策确定执业地点。任何超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的医疗、预 防、保健活动都视为违法。 这里所说的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执业范围是指同一类别内的一级诊疗科目。 目前予以注册的执业地点只能是一个,执业类别也只能是一个,执业范围按卫生部卫医发(1994)第27号《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予以确定。按卫生部规定,防疫站中公共卫生人员的执业范围目前暂缓确定。 有关执业地点、类别、范围是否可以二个以上,卫生部今后将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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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问:注册条件是什么?

    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中所列情形,并有医疗机构 拟聘用者即可注册。执业注册地点、类别、范围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4.问:如何注册?

    答:拟在医疗、保健机构执业的人员,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 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如区、县防疫站应 向区、县卫生局申请注册;市防疫站应向市卫生局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 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注册时按《暂行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或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各种证件应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予以存档。原件主要为审核之用,复印件用于存档。 重新注册时除提交第七条(二)一(七)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

    5.问:《医师执业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如何补办?

    答:损坏的应向原发证部门交回原证并申请换取新证。丢失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并在北京市卫生局指定报刊予以公告。公告发表15日之后方可补领。,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