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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宜结婚或生育?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0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国内对不宜结婚的规定如下:

    患有可能严重危害配偶身体健康的疾病,如麻风病、性传播疾病未经治愈前不能结婚。

    严重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与躁狂抑郁性精神病,须经治疗好转并且两年以上没有复发者才能考虑结婚。

    重症智力低下者。

    近亲之间。

    婚后可能导致双方感染疾病,或一旦怀孕对孕妇或后代健康都不利的疾病。如甲肝等急性传染性疾病,血液病,严重心肝肾等重要器官疾病,未治愈或疾病未减轻和稳定者,暂不宜结婚。

    生殖器官发育异常应先治愈后再结婚。如隐睾、小睾丸、尿道下裂、先天性无阴道、阴道隔膜、处女膜闭锁、严重性功能障碍、两性畸形的患者。

    禁止生育和限制生育的规定

    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包括强直性肌营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发育不全、遗传性致盲眼病、双侧性先天性小眼球、双侧性先天性无虹膜、先天性青光眼等);多基因遗传(重症先天性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染色体病(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和复杂性染色体易位患者),均禁止生育。婚配双方患有相同的严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如先天性聋哑,也不许生育。

    如果某遗传病严重危害身体某中重要功能,但没有或基本上没有一定的治疗方法时,应劝其进行绝育或节育。

    严重的性连锁隐性遗传病(指血友病、进行肌营养不良等)在不具备判定胎儿性别的地区,不许生育。,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