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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620
关于结婚的法理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0月4日
     1、只要两个人(甚至多个人)互相结成了确定的、持续的性关系,那么这种性关系就是现实存在的 婚姻 。至于政府承认不承认它是婚姻,那是后来发生的事情。因此,即使政府不承认这个性关系是婚姻,它也仍然存在,仍然合理,仍然是个人权利的体现,仍然高于政府的规定。

    2、正是由于结婚是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结果,因此,政府必须根据人们的性关系的实际状况,来不断修改自己对于婚姻的认识、规定和法律;而不是由人们根据政府的规定来修改自己的性关系。

    3、政府对于婚姻的所有规定,目的仅仅在于为结婚的当事人服务。这种服务至少应该体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政府有义务去保护任何一方的人身权利。因此,如果发生虐待一方的情况,政府并不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才去制止,而是因为政府必须责无旁贷地去保护受虐一方的人身权利。否则,那就不仅仅是施虐者的犯罪,同时也是政府的失职。

, http://www.100md.com     其次,不管政府忙不忙,它都不得不去保护结婚当事人的个人财产权利和对于子女的权利。如果结婚的双方在这些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并不是到政府这里来 讨个公道 或者 要个说法 ,而是责令政府必须运用各种手段来保护其中有理的一方。否则,政府也是失职。

    4、结婚者之所以到政府来登记,既不是因为政府有权干涉他们的结婚,也不是为了通过政府的审查批准,而是来与政府达成一项契约、一个利益交换的协定:因为我们已经按照你(政府)的规定来登记了,因此我们就是付出了某种代价。你必须拿一些东西来跟我们交换,那就是你的服务。因此,在我们不需要你的服务时,请你躲得远远的,不要来偷看我们的私事。但是一旦我们需要你的服务,那么你就应该招之即来,来之能干,干之能好。否则,你就是违反了与我们所达成的协议,我们就要追究你的责任。

    5、正因为结婚登记是结婚者与政府达成的协议,因此如果结婚者不来登记,仅仅意味着他们不愿意跟政府达成协议。就象不能强买强卖一样,政府没有任何权力去强迫结婚者与自己签订协议。就象不能允许恶霸们实行 不买就打 的商业准则一样,政府也没有任何权力去惩罚不来登记的结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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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于不来登记的结婚者的唯一惩罚是,他们不能要求政府提供一般的服务了。因为他们没有与政府签约。例如,不登记而结婚的人,如果离异时发生财产或者子女的归属问题,那么政府在原则上是可以不去帮忙的。但是,如果他们之间发生了涉及其它法律的问题,例如赡养纠纷、侵害人身权利等等,那么他们仍然有权利要求政府来提供服务。因为他们不仅仅是结婚者,同时也是这个国家的公民。

    7、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人民又逐渐认识到,人民与政府签订的契约是一种全面的、无所不包的协议,不能把结婚登记的契约单独割裂出来看待,不能因为不登记的结婚者没有签订这一个具体的协议,就剥夺他们享受政府的全面服务的权利。他们同样首先是公民,然后才结婚的。因此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先于和高于作为结婚者的权利;因此尽管他们没有与政府签订结婚方面的协议,却同样应该享受政府为人民的婚姻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因此,仅仅因此,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法律来极其具体地规定:没有登记的事实婚姻,与登记过的婚姻,在婚姻的所有方面,享有同样和同等的权利。政府必须一视同仁地为这两种婚姻服务,不得有任何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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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人民同时也认识到,如果我们允许政府去歧视或者惩罚那些没有登记而结婚的人们,就等于承认,凡是没有跟政府签约的人,政府都有权力去惩罚他们;就等于承认,政府可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买就打、打了还有理、被打的还得三呼万岁、谢主龙恩。而且,这就等于允许政府把一部分人民捧为 正经人 ,再利用他们去打击和迫害那些 不正经人 。这就等于是恢复私刑,恢复弱肉强食。这样一来,人民所丧失的,将不仅仅是一个不登记而同居的权利。人民将变成奴隶,而且奴隶之间也将大鱼吃小鱼。

    总而言之,在发达社会里,人民与政府签订的关于结婚的契约,实际上是一种 不平等条约 。人民总是占便宜,而且总是堂而皇之地又吃肉又骂娘。这就是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的来源。这就是发达社会之所以会出现 性是私事 的观念与理论,而且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根本原因。这绝不是什么道德问题,甚至跟 性 的关系也不大。这是一种民族性,一种生活方式,一种人生哲学。

    我们中国当今的关于婚姻的种种理论与规定,与发达社会一样,都写着 不得妨碍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的字句。唯一的不同是,我们不包括政府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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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当1996年夏天,一些传媒批评说,武汉的婚前体验居然对处女膜破损者实行罚款时,笔者实在不愿意说些什么。如果我们都不去思考一些根本的问题,这样的事情难道不是很正常吗?

    在目前中国的任何一项法律条文里,不仅没有任何惩罚 婚前性行为 的规定,而且干脆就没有出现这样一个字眼。

    按照许多中国人的理解,凡是法律没有明文批准的事情,就是法律禁止它;如果那样做了,就是 违法 、 犯法 甚至是 犯罪 。这种理解,至少是一种逻辑上的失误,因为任何法律都没有明文批准我们可以呼吸,但是我们却仍然时时刻刻都在呼吸,而且也没有人傻到认为呼吸是违法的。所以说,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情,人们就可以去做,就不能算作违法。如果有些确实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现象,法律却没有加以规定,那么是法律错了,是那些立法的人们错了。他们应该检讨,应该亡羊补牢。而且,在 补牢 完成之前,法律是无法制裁那些实际上的无法或者犯罪的。,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