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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人:伦理灾难
http://www.100md.com 2001年9月5日 科技日报
     由于克隆人引发伦理道德问题,国际社会要求禁止克隆人的呼声此起彼伏,各国纷纷立法严格禁止克隆人。卫生部前部长陈敏章也曾代表我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克隆人。那么,克隆人到底关涉到什么样的伦理问题,其核心又是什么?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中我们能获得什么教益?记者:最近,国际社会要求立法禁止克隆人的呼声此起彼伏。当1978年第一个“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在英国诞生时,就引起了人们的惊慌,引发了诸多争论,认为它改变了人类自然繁殖的方式,使人的繁殖技术化。可是今天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体外授精。克隆人引发的伦理问题与体外授精涉及到的伦理问题有什么不同呢?甘绍平:体外授精与克隆人的情况完全不一样。体外授精只是改变原来自然的生殖方式,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神学界,因为按照神学的观点,男女结合受孕,体现的是上帝的意志,如果用另外一种方式,那就是对上帝的一种亵渎。但是因为体外授精没有改变人的遗传物质,所以对人本身没有什么伤害。而克隆人的情况就不一样,不仅是神学界反对,而且伦理学界也反对。对伦理学界来说,克隆人行为关涉到一个很严重的伦理问题,因为它侵犯了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比如不伤害原则,自主原则,平等原则等等。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记者:伦理学的底线是不伤害。如果一个人他只是想克隆他自己,那么他又伤害了谁呢?甘绍平:伤害了被克隆者。被克隆的是另外一个个体,这个个体是与克隆的原体完全独立的另外一个行为主体,这个主体受到了伤害。受到了什么伤害呢?首先从技术可能性的情况来看,我们无法预知,如果对某一种在功能上与其他基因紧密相连的基因进行干预性改变,生物体内的这种自然的相互牵制的系统会发生何种连锁反应。而根据目前掌握的知识,要想将人类基因组的所有基因重新进行准确的排列,并使之正常的发挥作用,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恰恰是这一点构成了人们反对克隆人的一个重要理据。因为谁也无法排除这样一种风险:克隆技术很有可能导致大量的流产与残障婴儿。记者:那它只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不是伦理问题,如果科学发展了呢?甘绍平:科学研究依赖于实验,要从实验中获得数据,在实验中改进技术。但在克隆人研究中,这个实验的对象是人类胚胎,而且还要让他长大成人,才能确知他到底有哪些缺陷,然后才有修正的方案。所以每一个被实验的个体最后都成为科学研究的牺牲品。从这个角度讲,它不是一般的科学研究,而是以人的胚胎,以人的生命为对象的科学研究,涉及到一位个体的生命的问题。克隆多莉羊的维尔穆特说,克隆技术会导致许多令人不愉快的结果,如严重的先天缺陷、变形和致命的畸变。2000年圣诞节之前,在他们那里诞生了一头克隆羊,开始似乎很健康,但后来才发现它有严重的残疾,研究者治不了这种病,最后只好把它杀掉。这种情况是很难预料的。如果我们克隆的是一个儿童,发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难道我们只能残忍地看着他痛苦生活一辈子?可见,对羊可以做这种实验,对人是不能做这种实验的。记者:就是说基因之间错综复杂。甘绍平:是的,基因之间有着自身复杂的内在关联,而现在我们不能确知每个基因的作用。例如从遗传病的情况来看,没有几种疾病可以清楚无误地归因于某一种基因,而多数情况是,某种疾病往往是十几种基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反过来,十几种不同的基因可以导致同一种病情。所以,一种基因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往往是与其他基因一起共同参与复杂的生物化学反应的进程。以为自然是按某种蓝图构造的、人们可以对其细小的缺失进行纠正的想法,显然是大大低估了自然界的高度的复杂性。对于极为复杂的事物,人们除了依赖统计学方法之外,没有其它办法。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自主原则记者:克隆人怎么违背了人的自决权呢?甘绍平:克隆人活动往往发生在下述情况中:比如,某对夫妇在事故中失去了独生子,他们希望他重获“新生”,于是便通过克隆技术再制造一个孩子,其身体中的绝大部分基因组是先前那个孩子的基因组的复制。这样尽管父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某种欲望,但这整个行为方式对于被复制的孩子而言却意味着一种外来的决定,它将该儿童本属于偶然性的那部分自由(所谓自主原则,就体现在这种自由上)剥夺了,而人的一个最重要的本质特性,就体现在他的不可重复的独特性上。德国著名哲学家忧那思说,人的一个特殊的优先权就在于,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不可重复的特性。上述的那对夫妇因为太喜欢第一个孩子,就不生第二个孩子,而是克隆第二个孩子,生出的第二个孩子可能与第一个孩子的外形都不太一样,而克隆出来的却与第一个孩子没有太大差别,等于是让他“新生了”。可见第二个孩子完全是为了服从于父母的某种意图,作为父母的一个工具,父母通过他想起他们失去的那个孩子。而被克隆者作为人应享有的独特性便被剥夺了,他的那种不必非要有一个比他大30或60岁的同体同貌者的自由,便被粗暴地践踏了。英国有一个管理人工授精的机构,叫做人工受孕与胚胎学管理局,竟然打算允许患耳聋的父母在试管婴儿的培育中,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耳聋的胎儿,而淘汰掉健康的胚胎。他们觉得都处于耳聋状态,便有利于交流、培育,而英国皇家聋人研究所的发言人竟然说,这样一种选择是合适的,我们支持这样的选择。假如人们都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设计和培育后代,那么什么恐怖的事情都可能发生。耳聋的父母选择生下耳聋的胎儿,而这个胎儿很可能希望自己是一个健康人,但这已经做不到了。他作为一个人所天然应有的一种开放的前途的权利被粗暴否定掉了。这当然违背了伦理学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记者:如果患不孕症的人想克隆他们自己呢?甘绍平:不孕者可以通过试管婴儿来解决生育问题。采用克隆人的方式,会使被克隆者承担相当大的风险,对他造成很大的损害,而且还有外来决定、将人完全工具化等问题。患不孕症的人当然有权利生孩子,但是不能以牺牲另外一个人的健康、幸福、前途和自由作为代价。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平等原则记者:那么克隆人怎样涉及到平等的问题呢?甘绍平:在克隆活动中,存在一个设计者与被设计者的关系。在克隆人活动中,未来人类的基因配置是由父母、医生或国家决定的,而个体的人仅仅是前者所决定与创造的结果。我们知道,设计是以设计者为前提的,一个有着设计者与被设计者之别的人类图景,对于平等原则是一种基本的违背。因为人们无法回答凭什么他自己或者任何别的一个人有权作为未来人类特征与品性的设计者。显然这里存在着一种“道德优越感”,似乎我们,或者说一个医生、哲学家、国家的行政长官拥有着一种控制他人的实力。然而这种心态不单是荒谬的,而且在政治上也是非常危险的。科学家的责任意识至关重要记者:也许伦理学家夸大了克隆人会引起的危险。如果我们被假想的恐怖所吓倒,而停止会为人类造福的科学研究,就是道德的吗?有人说,不能因为科学的应用会带来负面影响就因噎废食而设置禁区。现代科学的发展错综复杂,所谓“好”科学与“坏”科学是缠绕在一起的,伦理学家并不一定能理解特定的科学问题,而来说三道四,不是很盲目,耸人听闻吗?也许伦理学家只能在技术的应用上有发言权,您怎么看这个问题?甘绍平:这关涉科技伦理的核心问题,非常重要。有人认为,应将科学技术与其应用严格地区分开来,即科学研究本身是价值中立的,只是科研成果的社会应用才涉及到伦理道德,而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的应用是无法控制的。但是这一说法只适用于古代的自然科学,而不适用于当代的自然科学。因为近代以来的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在结构上具有着与古代科学截然不同的特点,它不仅含有纯思辨的理论知识,而且也包含着有目的性的实际的行为。近代科学中的经验概念有别于其他的经验类型,前者不是指被动地接受客体的作用,而是指通过实验主动积极地对事物的进程进行实际的干预,对研究对象进行人为的侵入,“实验”已成为现代自然科学的一个重要的生成因素,这是近代自然科学的一个特点。在这种情况下,科学研究中的行动与人类其他行为一样,只要是行动,则势必就要与一个关涉行为后果的“责任”的道德概念相联系,势必就要受到法律与伦理的制约,科学实验的行动当然也不例外。如果实验涉及到人,按照伦理学原则,人权则高于一切科学研究的兴趣。科学家的目的固然是要探索真理,但不能因此就可以无所顾忌地对待被研究的客体;科学的事业是崇高的,但不能因此就可以违背行为主体最基本的消极义务,不能违背普遍的道德约束力。总之,道德与法律禁止一切为了科学的目的而损害他人的事情。科学研究与道德的关联就在于,一个有责任意识的科学家在判别一个研究项目之时,不仅要着眼于其理论目标,而且还要考虑到为了达到此目标所使用的手段的合法性,并进而顾及到投入这一手段可能产生的后果。具体到进行克隆人的研究,由于必须做大量的试验,就会出现大量的以伤害被实验者的生命、健康为后果的实验,这种实验本身就违背了道德,这样的实验就不能做,尽管它对于科学的发展,对于揭开人类的生命之谜,揭开自然之谜最神秘的一页具有重要的意义。记者:有人说,克隆是一个隐喻和一面镜子,它使我们照见自己和我们的价值观,并决定什么对我们是重要的和为什么重要。可以说对克隆人的讨论只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吗?甘绍平:这个问题问得很好。随着生命科学的迅速深入的发展,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已经越来越清晰地显露了出来,生命伦理学应运而生。由于遗传学的进步,伦理道德的重要性才真正赢得了展现,没有哪个领域像生命科学领域那样出现了如此热烈的伦理问题的讨论,出现了如此众多的伦理委员会。因为在其他领域,很多问题靠法律就可以解决了,而法律则体现了最基本的道德。但是在生命科学领域里,我们遇到的却都是全新的问题,既不能从传统的伦理思想家那里得到有效的行为指导,也不能指望现有的法律条文。这就需要我们自己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寻求解答。以前我所看到的国内文献,关于克隆人伦理问题的阐述都不是很透彻,往往涉及到的只是家庭的人伦关系,人的生命的神妙性、美妙性,或者说克隆出希特勒有多可怕等等。实际上,基因工程伦理的关键并不是上述这些问题,而是涉及到不伤害的原则,平等观以及自主理念。这说明,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就平等观、自主观、不伤害的意识而言,还缺乏应有的敏感性。就克隆人来说,伦理学上并不存在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伦理学是有客观的是非标准的,什么是好坏,什么是善恶,通过论据的交流,通过理性的论辩,是可以讨论出来的。也就是说在这里,就克隆人问题而言,关涉到的并不是一个不同观点的问题,而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是非曲直的问题。克隆羊多莉诞生以后,中国卫生部长陈敏章代表中国政府明确表态说:“我们坚决反对克隆人,但对于把克隆技术应用于人体医学技术领域,则给予切实的支持。”1997年11月1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在巴黎通过的题为《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的文件,也明确反对用克隆技术繁殖人。文件指出,应当利用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在人类基因组研究方面的成果,但是,这些研究必须以维护和改善公众的健康状况为目的,违背人的尊严的作法,如用克隆技术繁殖人的作法,是不能允许的。1998年1月12日,欧洲19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签署了一项严格禁止克隆人的协议。这是国际上第一个禁止克隆人的法律文件,是对《欧洲生物医学条约》的补充。这项禁止克隆人协议规定,禁止各签约国的研究机构或个人使用任何技术创造与一活人或死人基因相似的人,否则予以重罚。违反协议的研究人员和医生将被禁止从事研究和行医,有关研究所或医院的执照将被吊销。如果签约国研究机构或个人在欧洲以外地区进行这类活动,也将追究法律责任。一个人如果打算制造本人的精确的复制品或者“成批地”复制一个迷人的电影女明星或者一个优秀的足球运动员,这之所以是不道德的,并不在于人的繁殖因此而走上了“非自然的”道路,而是因为这种方式等于是在为了他人的目的或者他人的思想对人进行计划和利用。这种意图的无耻不在于对人的自然体进行干预,而是因为它把当事人工具化。父母自由决定孩子的数量及其生殖方式的权利不包括任意实行遗传操纵的自由;其界限就是不得通过技术干预限制孩子的自主权和预先规定他的生活道路。

    , 百拇医药(何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