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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始实施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1月15日 秦脉医药网
     日前,天津市政府召开天津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会,部署从今年11月1日起,全市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这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据介绍,今年年底前,天津将实现覆盖260万职工的目标,力争明年年底使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这次改革,建立起与养老、失业保险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据了解,《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适用于天津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该规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规定还指出,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应税工资收入,并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公布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职工和退休人员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查询。

    天津市政府要求,要确保这项改革的平稳实施,必须明确任务,抓住重点,同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要深化医院内部改革,建立与医疗保险体系相适应的医院运行体系;要采取有效措施,把虚高的医药费用降下来;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药品生产流通的正常秩序。

    目前,天津市成立了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委局(总公司)也要成立或明确相应的机构,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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