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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407
发布《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8日 林琳护理网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轻工业(二轻)厅(局)、卫生部直属单位:

    现将《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职业服装暂行统一标准》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和医院科学管理与广大医务人员的要求,卫生部医政司和轻工业部二轻局于1982年6月联合召开医院服装设计座谈会,有12个省、市卫生部门及服装工业部门派代表参加,对医院职业服装的类别、基本要求及各类人员服装的设计造型提了具体意见。委托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无锡、抚顺、甘肃七家服装研究所负责设计和制做样品。后两家联合举办医院职业服装选样定型展览,集中展出医院样品250余件(套)。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和服装工业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代表150余人到会观摩、座谈、选样定型。经与会同志共同研究,提出了医院职业服装统一标准的意见,并推荐了其中一部分服装样品。同时对《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初稿作了补充修订,现正式发布。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可根据南北方气候差异、变化,城乡差别及取暖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选择。要求尽量在全省(市)或一个地区、一个城乡范围内统一服装。不同人员不同职务采取什么特殊标志,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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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装式样将根据医院职业服装选样定型展览会推荐的意见,出版服装画册。在画册未出版以前,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可根据“规定”和“标准”的要求,与参加设计的服装研究所联系选定。

    附件:①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轻工部

    1983年5月10日

    附件一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

    一、医院工作人员服装既是防护服装,也是职业标志服装,应当做到严肃、庄重、整洁、美观、大方、合体。既要符合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感染,有利于保护病人和保护医务人员的原则,又必须标志明显,便于区别,有利工作。

    二、医疗、护理、医技、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的服装要有一定的区分,要求执行《医院职业服装暂行统一标准》。不同职别作必要的标志,以有利于岗位责任制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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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服装颜色以白色为主。个别工种可配以蓝色或其它浅色。

    四、服装数量及质量要求:医疗、护理、医技、工勤人员,冬、夏装各二至三套,帽子三顶,口罩四个;行政管理人员,冬、夏装各两套,帽子两顶,口罩两个。各类服装均实行以旧换新、调离收回的制度。衣料选择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而定,原则上冬、夏装应分别选用厚、薄不同的面料。凡需经高温消毒的服装,一律采用棉料,洗后浆烫平整。医院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慎重地做好以化纤品代替棉织品的实验研究工作,以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化纤制品的应用。

    五、各类人员服装力求做到冬季每周至少换洗1次;夏季每周至少换洗两次;特殊情况随时洗换。

    六、医务人员工作时一律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包括护士工作鞋)。穿着工作服装不准外出上街;不准进入食堂、浴室、理发室;不准进食、吸烟;不准代替其它劳动服使用;不准敞怀和佩戴装饰品(少数民族有佩戴首饰习惯者可例外);不准留长发和长指甲(戴圆帽将发收入帽内;戴燕帽发长不得过肩)。工作时间禁止穿硬底鞋。

    七、进行严格无菌、隔离操作时,按常规要求另行穿戴防护性衣、帽、口罩和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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