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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8日 林琳护理网
     先进的医学科学技术需要医务人员去实施,而且医务人员的思维能力、技术水平、责任感和道德修养,始终在医疗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由于个体上存在的思维判断能力、业务技术水平、道德水准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出现缺陷、失误成为可能,造成医疗差错事故。

    医疗差错事故是反映一个地区、一个单位医疗质量高低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理和纠纷,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共同任务,应当切实抓好,这将有助于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1、医疗差错事故性质与分级

    医疗差错分为一般差错和严重差错;医疗事故分为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又可分为一二三级。事故与差错的区别主要是后果的差异。凡已构成事故均产生了不良后果。

    (1)医疗责任事故: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发生诊疗错误,造成病员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残废或死亡的后果,应是医疗责任事故。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划分以下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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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一级医疗责任事故:造成病员死亡者。

    ②二级医疗责任事故:造成病员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

    ③三级医疗责任事故:造成病员组织器官损伤,致功能障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生活自理者。

    (2)医疗技术事故: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由于技术水平所限,发生诊疗护理错误,造成病员组织器官损伤致功能障碍、残废或死亡的后果,是医疗技术事故。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划分以下三级:

    ①一级医疗技术事故:造成病员死亡者。

    ②二级医疗技术事故:造成病员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

    ③三级医疗技术事故:造成病员组织器官损伤,致功能障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生活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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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医疗差错:

    ①医疗严重差错: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或技术原因发生错误,虽给病员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但无不良后果者。

    ②医疗一般差错: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或技术原因发生错误,但未给病员造成痛苦者。

    2、医疗事故鉴定

    即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是对医疗事故作技术审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同时由于它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作为法律裁决和行政处理的依据,故应有一定组织形成,履行一定的审理程序,并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按照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在县(区)、地(市、自治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成立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管理干部、主治医师及护师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和法医或医学法律顾问组成。各基层医疗单位也可以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成立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所发生事故的技术鉴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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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单位应认真听取病员或家属的申诉,查清事实,妥善处理。病员所在单位应协助医疗单位做好调解工作。必要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出面调解。调解无效,医患双方均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仍不服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应本着即要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医学事业发展的原则。定性必须准确,处理务求合理,克服敷衍态度,防止惩办主义。

    医疗事故的处理,主要依据医疗事故的性质,给病员直接造成的损失,同时考虑责任者应负责任大小(对病员损害程度),一贯表现和认识错误的态度。

    4、医源性纠纷

    系指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出自于医疗过程中的医务人员方面,由于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医术不精湛,抢救不得力,造成病员伤残、死亡严重后果,又不认真处理,以致引起病员、家属或单位不满,提出追究责任而形成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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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服务态度生硬引起的纠纷:指由于医务人员态度生硬或解答询问态度粗暴解释问题不全面和不耐心促成纠纷。

    (2)议论既往诊治过程,诱发成医疗纠纷:医务人员面对病员家属轻意对既往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评论指责,造成病员家属对既往不满,甚至追究责任,造成了纠纷。

    (3)在医患之间拨弄是非挑起医疗纠纷:个别医务人员企图利用病员制造矛盾,达到发泄私怨的结果,造成了纠纷。

    (4)对事故不做实事求是的处理,激发成医疗纠纷:由于种种原因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不向病员家属坦率承担责任,采取回避矛盾、推卸责任、蒙骗病员,甚至推出不管,而导致矛盾激化而发生纠纷。

    5、非医源性纠纷

    (1)乱开病休证明及诊断证明书而引起纠纷,甚至某些人法制观念不强,未意识到诊断证明书在法律上是判决的依据,或有意地开假证明,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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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伤事故、伤害案件转嫁成医疗纠纷,对伤情处理好坏或出据伤情诊断证明,稍有失误,原告被告都可能与医院发生冲突。

    (3)加害医院的纠纷,个别案例家属为了骗取钱财或有其他目的,竟不惜病人的痛苦为代价,嫁祸医院,制造纠纷,医务人员应有所警惕,防止坏人加害医院。

    (4)不尊重医务人员而形成纠纷,个别病员或家属无故对医务人员指责、挑剔、刁难,甚至漫骂、殴打,严重损害了医务人员的人格,影响了正常的医患关系。

    (5)寻隙要挟医务人员,无理纠缠、提出无法满足的苛刻条件,引起医务人员不满,使得医患关系难以维持,从而形成纠纷。

    接待处理医疗纠纷是医疗单位和卫生医疗行政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由于医疗纠纷问题复杂,政策性又很强,因此在接待和处理上必须严肃认真,并应维护医护双方全法权益,使纠纷得到合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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