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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医保补充政策十三类门诊慢性病人可获补助
http://www.100md.com 2001年9月7日 中国金药网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南京市出台补充政策,对13大类、23种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其中两种慢性病最高补助额达每年1万元。

    有关部门将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出专门款项,对不同病种、不同情况的门诊慢性病患者,按不同比例进行补助。具休标准为:高血压(II期、III期),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糖尿病(1型、2型),慢性肝炎(乙肝、丙肝、丁肝),肝硬化失代偿,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肺心病,活动性肺结核,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在职工自付满1200元(退休人员1000元、1949年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及70岁以上退休人员800元)后,超出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限额补助。其中,在职职工补助比例为60%、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为75%.最高限额为3000元;1949年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及70岁以上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为85%,最高限额为35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和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按上述规定进行补助时,最高限额为10000元。同时患有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在原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

    按规定,在补助范围内的参保患者须申请认定。其程序为:先在本单位领取《申请表》,再到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高血压及糖尿病患者可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认定,经医院医务处审核后,由用人单位统一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备案。

    医保部门要求,对个别自付费用,在补助后仍特别困难的,及暂末纳入补助范围的,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给予适当补助。,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