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
山西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近日联合编制了《山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试行)》,以此加强政府对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指导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该《标准》是山西省各市(地)区域的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是市(地)各区域调整和优化卫生资源的依据,也是评价和监督检查区域内卫生事业发展的标准,其卫生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和保障。
一、原则上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不低于同级地方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二、政府举办的县(市、区)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三、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农村乡(镇)卫生院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四、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
五、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摘自新华社), 百拇医药
该《标准》是山西省各市(地)区域的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是市(地)各区域调整和优化卫生资源的依据,也是评价和监督检查区域内卫生事业发展的标准,其卫生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和保障。
一、原则上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不低于同级地方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二、政府举办的县(市、区)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三、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农村乡(镇)卫生院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四、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
五、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摘自新华社),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