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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出医院就不是证据
http://www.100md.com 2001年8月13日 搜狐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在制定

    “患者的家属可能还不知道,按照有关规定,他们抢走的病历已失去了法律效力。”今天,宣武医院医务处的副主任赵军对笔者说。前天,一位突然发病去世的患者家属,为抢夺其病历,拧着她的胳膊,还将她的手咬伤。

    亡者是一位因胸闷、咳嗽而住院的79岁老人。8月2日入院,病因尚在检查中,还没有确诊。8月8日患者突然出现喘息、大汗,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当即提出要病历,赵主任向他们解释,病历该由家属和医务人员一起复印封存后,交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医务处保管。结果几个家属不听,一起围上来,把她的手扭伤并咬伤后,硬是拿走了病历。赵军说此前他们医院还没有发生过病人抢走病历的事。

    尽管这是宣武医院第一次失掉病历,但近年来患者及家属前来索要自己或家人病历的却屡有发生。病历是最好的举证材料之一,因为病历,医患间常会发生争执。几个月前在安贞医院发生的患者家属殴打医生的事,也与抢病历有关。对此,同时是宣武区法院陪审员的赵军觉得是病人及其家属对病历有所误解,认为病历的复印件可以拿走,但是按现行的规定,这是不行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于1990年3月颁布了《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规定:“负责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卫生行政机关、鉴定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可以查阅病案,其他人员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查阅。”早在1994年,市卫生局下发的《北京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规定》就明确指出:“由于病员及家属抢夺、毁损病案及有关原始材料者,将不予进行各级医疗事故鉴定。”“但允许患者或家属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复印病历并将病历封存,存放在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于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由专家组启封。复印病历所需费用由提出复印者支付。”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在履行手续后,可就地查阅。有不少患者和家属都认为有权利得到自己或是家人的病历,他们心存疑问:我的病历为什么不能归我?而医生则认为病历是医生写的,其中有他的主观判断分析,有的还有医疗技术上的创新,不只是简单的病情叙述和治疗记录。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修改制定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但在新的“办法”出台前,还必须遵循现有的法规。赵军说现在病历被家属拿走了,它的真实性已不能保证。不了解医疗的过程,我们无从处理。这家医院的张院长也说:有问题该坐下来解决,病人或是家属对医院的处理意见如果不满意,可以申请鉴定,诉诸法律,但不能对医务人员进行侮辱、殴打。

    (北京晚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