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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要偷病历?
http://www.100md.com 2000年10月30日 搜狐
     合理的要求无法满足,我只好偷病历

    我叫杨旭波,是一名虽然出院、但至今尚未痊愈的患者。1998年11月23日,我因慢性结石引发的胆囊炎疼痛难忍,来到了合肥W医院接受治疗。这是安徽省内为数不多的三级甲等医院之一,我对治疗充满了信心。

    此前,我听人说过,施行胆囊切除的腹腔镜手术一般三四十分钟就可完成,在医院住上四五天就可出院。但我却在手术床上三四个小时,中途还发生了胆汁泄漏,生命垂危,被迫做开腹手术清洗腹腔抢救,住院时间长达17天,到1998年的12月9日才出院。我是带着一根从腹腔胆管直通体外的T形胆汁导流管出院的,给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尽管医生们手术顺利,但我却不禁对手术效果产生了怀疑。

    在回家休养期间,我一边忍受着因身上带着一根管子带来的巨大不便,一边又托亲拜友,找到安徽省内的其他几家医院的专家们咨询,结果让我大吃一惊。

, 百拇医药     有人告诉我,我身体的造影片显示:肝胆总管有横断性缺损约两厘米,有可能造成“胆道狭窄”的终身残疾,并可能因胆汁流排不畅而危及生命。这些情况都是我在W医院手术后和住院期间没有听说过的。我对医院产生了怀疑。

    一切只有从原始的病历开始寻找答案。我稍一打听便知道眼下一些医院的情况,通过正规渠道,医院不可能让我看病历。

    在与院方最初交涉的几个月中,我先后几十次去医院,结果碰了钉子。到后来,院有关领导专门在办公楼下派了门卫,一见到我,立即拦住。我万般无奈,开始悄悄地做工作。毕竟,这是涉及到我一生身体健康的大事。

    因为在税务部门工作,熟人多,我终于托人走关系,从W医院找到“内线”,将我的《门诊病历记录》从病历档案柜中偷拿了出来。

    因为曾经在司法部门工作过,我知道证据的重要性。我将这份病历记录复印后,又专门到公证部门作了“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盖上了公证机关的大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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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然,这份1998年12月8日由院方填写的病历记录(下简称“病历一”)对我手术情况的记录与我出院后所作的造影显示结果不同。

    “病历一”中说,对我“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发现胆囊部粘连、解剖不清、胆囊颈部有结石嵌顿,遂决定行开腹手术……见胆囊颈部结石压迫肝总管,与肝管间形成内瘘,瘘口约0.4厘米,占肝总管周径约五分之一。切除胆囊后,于瘘处放置T型管一根,手术顺利……”

    到底是自然形成的并不损伤胆管长度、不会有什么后遗症的的“内瘘”,还是手术中因失误造成的后遗症很大的“缺损”,差别太大。

    不“偷”病历,我将永远蒙在鼓中

    “偷病历”的收获让我有了与医院交涉的底气。1999年2月4日,我在掌握最原始病历之后与W医院院方谈话。由于一开始我就亮出了已看过的病历,做我手术的医生被迫给了一个“系误伤”的解释,并声明,“病历一上写的‘肝总管内瘘’是‘推测’的,现在讲的才是真实情况”。不过院方还是说,“肝总管绝对没有完全断,也没有缺损”,只是“机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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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我掌握了病历,并坚持说病历上的记录是医生亲眼看到的后记录下来的,结果院方进一步辩解,说“出院病历是一位轮转的实习医生写的,未经主治医生核准,属院方的责任”,“器械损伤肝总管是事实,由于医生及时发现,弥补措施得力,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只能属于手术并发症,所以不应再追究医院责任”。

    不可思议的是,W医院院方尽管在与我的第一次交涉之后已部分承认了手术中的失误,但在我与他们交涉后,他们在给我原单位的一份《通报》中仍然这样说:“术中肝总管损伤、修复、放置T形管引流在原始病历中均有记载,不及时告诉病人及家属,不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而是实行临时性保护措施,目的是保护病人,不增加病人的精神负担和困扰。”

    所幸的是,我“偷”病历的经历还没有结束,我还要继续调查。

    从1999年2月份之后,我利用每周去W医院例行检查、拿药、向医护人员说病情的机会,先后多次进了医生和护士的办公室,趁着他们外出查房或给其他病人配药,将院方先后几次改动的病历摘要等“偷”出医院,经过复印、公证后再偷偷放回原处。下面就是我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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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2月5日,院方在新的一份手术情况说明(病历摘要)中,“瘘口”的大小又发生了变化,从占肝总管的“五分之一”变成了“五分之二”,离真实又靠近了。

    1999年2月底,在我越来越频繁的交涉之后,院方在一份关于手术的补充说明中开始承认,“腹腔镜器械分离时,肝总管损伤”,并特地说明,“肝总管是在腹腔镜手术下所伤,开腹后,缝合修补肝总管裂口”。

    1999年7月6日,在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的门诊结果是:“造影显示‘缺损’,肝总管横断吻合”。

    1999年7月13日,在我的强烈要求下,由W医院的医生带领,我在北京301医院做了检查,会诊记录上写道:“造影显示,T型管位置肝总管连续性中断”。

    1999年11月19日,在院方出示的《关于杨旭波同志医疗情况的处理意见》中,情况又一次发生变化,“分离胆囊三角时腹腔镜器械致肝总管损伤,裂口约0.4厘米,约占肝总管周径的二分之一”,在真实的压力下,院方不得不一步步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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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病历文件都是病人通过正常途径看不到的。数家新闻单位的记者今年以来先后三次赴W医院采访,医院还拿出他们自制的假的图片,以显示“是结石造成的内瘘,不是手术的原因”。

    如果我不“偷”病历,一切都被蒙在鼓中。

    不“偷”病历,我无法体会“知情权”的珍贵

    我必须承认,“偷”病历的行为当然是不可取的。但是,即使这样,我的事情到现在还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可以设想,如果不是“偷”病历掌握的情况,我就会变成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偷”病历的无奈经历让我深深地体会到,给病人必要的“知情权”太重要了。医疗本身应是一种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按照目前医疗部门的有关规定,只有拥有正当理由,才能调阅医院病历,否则任何人无权调看。但究竟什么样的理由才是正当的?似乎并无定论。

    在我准备诉讼的过程中,我的律师致函院方要求医院提供全部原始医疗档案的时候,却被拒绝。这就是眼下令人遗憾的现实:知情权成了一种“稀有资源”,作为一个普通的病人,除了以“偷”这样的特殊手段,无法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究竟谁来监督和保证病人知情权的落实?现行的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有关规定是否有修正乃至废除的必要?我和众多的病友都在等待着一个满意的答案。

    中国青年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