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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镜致残者打赢首场官司
http://www.100md.com 2001年8月20日 搜狐
     消费者获赔近9万元

    OK镜致残者官司打赢了!昨天下午,北京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长春消费者王莹因使用OK镜致残一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方某医院“有违法或不当医疗行为”,除应退还原告OK镜费用2480元之外,还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饮食补助、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8.7万余元。

    据了解,这是全国数起OK镜官司中消费者首次打赢官司。原告王莹现年12岁,在北京上小学,为了矫正近视,2000年6月在某医院配了一副OK镜。王莹戴镜后3个月,右眼红肿流脓,经同仁医院诊断,王莹右眼角膜溃疡,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鉴定证明,王莹的右眼已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被告称其为王莹所配的OK镜是通过欧科镜(大连)公司专门从美国订做的,但其提供的大连海关报关单记载的进口时间与被告向欧科镜(大连)公司传真原告近视数据的时间为同一天,被告对此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且根据原告提供的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给中消协所发函件,被告所称OK镜的原产厂商美国视康中心是否存在至今尚未证实。视康中心及欧科镜(大连)有限公司在申报注册时提供了虚假文件,故不能确认被告为原告提供的OK镜的合法来源。

    (北京日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