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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根除医药购销中存在的“毒瘤”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13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672期
     我们相信有一部分医药代表是在兢兢业业、认认真真的工作,在实现着把好的药推荐给医生和患者的理想,并没有从事非法活动,但这样的医药代表在这个队伍中又有多少呢?

    更多的事实已证实,不少医药代表主要从事的是与“咨询答疑”完全无关的发回扣、送红包等活动。医药购销中的这种违法乱纪行为如同一个“毒瘤”,严重危害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腐蚀了部分“白衣天使”的心灵,玷污了医生这个社会最令人崇敬的职业,而且还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今天已到了必须下决心切掉这个“毒瘤”的时候了。

    最近有不少医院贴出了“医药代表禁止入内”的告示,对此有不少人提出了怀疑,因为给医务人员回扣和送红包,从来都不是公开进行。你不让医药代表进医院,他就会去挂个号,变个法子以病人的身份进去。或者他根本就不到医院去,直接到医务人员家去谈。现在许多大公司和医务人员联系,往往是出钱请医务人员出国、开会等,其操作方式非常隐蔽,他们的医药代表进不进医院,其实已并不重要。有人总结出这些交易多以“三非”的形式进行,即:非工作时间、非公众场合、非物质形式。因此,仅靠一张“安民告示”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腐败现象的,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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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治理医药购销中的“腐败”行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而对打击医药购销中存在的回扣、红包等违法乱纪行为有法可依,在此也提请包括医药代表、医生在内的医药从业人员对此问题的重视,否则一旦触犯了法律,其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2.严厉打击不法“医药代表”。由于很多医药代表在医院、药店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已并非正常的“咨询服务”,而是以回扣、红包搞促销,严重搅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直接导致了药品的“虚高定价”。这些不法医药代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所在企业拓展了“市场”,促进了企业的“经济增长”,但其结果却是以损害他人的利益换来的。可以这样说,不法医药代表所代表的只是个别团体和个人的利益,他们不仅没有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是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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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并不反对正当的药品推销工作,但必须按合法的销售渠道进行,决不能成天围着医生转,影响医生完成救死扶伤的重任,更不能与医生有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在我国入世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将更加规范化,其产品能否赢得市场,最终还是要取决于产品的质量和品牌的信誉。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不少不法医药代表行为的危害性,在很大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比传销更为恶劣、危害更大的经济违法乱纪活动,仅仅靠一般规范行为的“方式”和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危害的。因此,建议有关部门重新审视“医药代表行为”,应对此问题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像类似打击传销一样的措施,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3.医院应建立“药品咨询机构”。临床用药是医院非常核心的工作,我们的医院大大小小的机构设立了不少,可就是没有为院内医生提供临床用药技术咨询的机构,由此也就给医药代表“亲近”医生提供了“咨询服务”的借口。因此,建议医院成立“药品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向院内医生提供该医院所进药品的技术咨询服务。

    4.医院应严格规范进药管理程序。仅仅按目前所流行的药品招标采购还不够,建议国家有关医政部门应尽快制定一套能够从多个关口堵住进药“漏洞”的“医院药品采购和管理规范”,并相应配以惩罚措施。

    5.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医院应加强对医生和药事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不断增强他们从业的荣誉感,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医药购销中腐败行为的危害性,自觉抵制医药购销中的一切不法行为。

    我们提这些建议,并不是说所有的医务人员都有收受回扣、红包的不法行为,而是认为在一个理智的法制社会中,我们必须探索和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运作体系和管理制度,从根本上去防范和制止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