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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5231
浙药监注[2001]302号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0月1日 浙江医药网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用原、辅料要符合药用标准的批复

    湖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报湖州市中心医院等六家医疗机构部分制剂原、辅料为非药用标准的报告(湖药局行[2001]81号)》悉。据了解,医疗机构在配制制剂过程中,所用原、辅料由于市场缺货或无药用标准等原因,采用非药用标准的原、辅料配制制剂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根据我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现状,对配制制剂用原、辅料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通知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一、药品生产用原辅料的质量控制是药品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制剂配制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用要求,不得对制剂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目的是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也是我们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必须贯彻执行。

    二、配制制剂所用原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制剂中所用的辅料,无药用标准的品种,参照《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辅材料质控标准》(2000年版)执行。配制制剂所用原、辅料有药用标准而市场无药用标准供应的品种,必要时应精制,送市以上药品检验所按照药用标准检验符合规定,经我局审核同意,方可供制剂配制使用。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