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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2636
工商局到医院做药品检查为违法行政行为
http://www.100md.com 2001年3月28日 国医网
     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当地法院判决此属违法行为。工商局愤愤不平:帮助消费者维权究竟有什么错!

    2000年8月,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消费者协会接到刘群芳的投诉,她在嘉陵区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四院”)就医时,药方上写的是“新214+245号”,药名和剂量均未标出,她一看其他病人的处方也全是如同天书般的E号、“3-7”等奇奇怪怪的符号。

    医院究竟开的是什么?为什么药只能在该医院购买?她带着“密码处方”来投诉。

    区消费者协会到四院暗访,证实了普遍存在“密码处方”问题,认为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于是11月23日上午,区工商局经济案件检查大队来到四院检查,大队长刘铭向医院院长阮定明出示了“公平交易检查证”后,一组人员在检查药库时查到国家明令禁止用药“康泰克”40盒,还在西药房发现过期变质药品“喉耳环”19瓶;另一组在检查中药房时发现了9大本密码处方代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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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为抢夺密码处方代码本抓扯起来,直到当地民警赶来,此事才得以平息。区公安机关以暴力阻挠执法对医院的4人处以治安罚款,对打伤刘铭的胡义平行政拘留10天。

    2000年底,在卫生局的支持下,四院法人阮定明向嘉陵区法院行政庭提起诉讼,他认为工商局以医院侵害消费者利益和打假为理由,进行药品检查,强行拿走药品和病人处方,严重影响了医院的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照药品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嘉陵工商局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属违法行政行为。要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返还被扣压的药品。

    工商局没想到医院竟然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和医院进行了一次次的论战。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密码处方是否侵害消费者利益?

    工商局称,据“消法”的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第9条: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选择权),而原告的“密码处方”违背了“消法”的规定,工商局有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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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1982年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20条规定:处方按规定格式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剂量准确。而密码处方并不符合规定,工商局的调查是有章可循的。同时密码处方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强制性消费。

    四院则说早在3年前医院的一个老中医发明了“密码处方”,一个代码代表一组配方,目的是确保中医处方“不失密”,这样一来外人看不懂,处方药又只能在本院购买,这叫协议处方,在大多数医院都有。这是为保护医生的劳动成果不受他人剽窃侵害。

    2、工商局有无权力检查医院?

    四院认为医院不是工商监督检查的范围,并拿出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实施细则》上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药品管理法》同样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药品监督职权,药品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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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局对此感到不可理解,为什么依照“消法”就不能进医院执法呢?难道医院就是“特区”,只能由老子来监督儿子,不许别人来管吗?

    3、药品是否是商品?

    工商局认为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只要存在经营者和消费者,只要发生了商品交换,就要受“消法”和《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约束。

    医院认为药品的定性和管辖权是有区别的,依照(川工商1989)156号文,药品监督工作在工商局和卫生局之间有所分工,卫生部门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而城乡集市贸易中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案件和药品生产、经营中的投机倒把案件由工商部门查处,卫生部门协助。

    3月7日,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判决,认为医院是特殊服务性质的事业单位,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采取代码(密码)处方为患者开药,属于内部的一种管理方式,说它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在法律而言无据,法院不予采信。依照《行政诉讼法》判决嘉陵工商局对四院的药品检查属违法行政行为,其扣压药品移交卫生局处理。

    嘉陵区工商局对判决无法接受,表示要上诉。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部主任许志明认为,药品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花钱就享有知情权。更何况医院现在已成了部分带有盈利性质的实体,不应在《消法》管理之外。但是《消法》自1994年颁布后遭到一些行业的暗中抵制,有些部门不愿丧失既得利益,不愿和消费者站在对等的平台上进行服务。,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