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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3614
卫生部公安部发布通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http://www.100md.com 2001年8月9日 好医生
     卫生部、公安部日前发布《通告》,要求维护医疗机构正

    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

    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

    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

    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

    护。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改善服务

    态度,讲究医德、医风,提高诊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四、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

    关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

    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二)在医疗机构

    内寻衅滋事的;(三)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四)利

    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的;

    (五)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的;(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七)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六、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严禁非法使用。对违反者,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七、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增加收费透明度,禁止向患者乱收费;认真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患者应采取

    紧急措施进行救治。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

    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八、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

    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

    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

    内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

    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

    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百拇医药(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