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版 > 疾病专题 > 职业病
编号:143853
强调用人单位责任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
http://www.100md.com 2001年8月29日 国医网
     国医网据健康报讯(记者王晶珠)在8月27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汇报了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草案)》所作的修改情况。

    为了避免产生交叉和重复,使本法对职业病的防治有更为明确的界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中“职业危害”一词修改为“职业病危害”,“职业危害因素”修改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各方面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的建议,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凡属于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必须登记申报。”“用人单位设有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登记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还将原草案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或者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由建设单位实施“自行评价”的规定,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与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鉴于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职业病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应当强调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的建议,修改稿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对采用的工艺技术和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技术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一些常委委员和专家认为,职业病病人所受的损害有的是很严重的,病期长达数年以上,丧失劳动能力,仅靠工伤社会保险还难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