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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3932
国家药品监督局全面整顿药品的有效期
http://www.100md.com 2001年9月6日 国医网
     谁都知道,“有效期”是药品安全有效的重要保障,在药品包装盒上和使用说明书中标明有效期是天经地义的。但目前我国还有很多药品并没有注明有效期,用药安全还存在极大漏洞和风险。针对这种状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前结束的全国整治药品市场秩序专题会上明确提出,凡今年12月1日后生产和上市的药品,必须标明有效期,否则按劣药查处。

    有效期属强制标注的产品内容。但因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已上市药品中除新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外,其他药品都没有制定有效期。将于今年底正式实施的新《药品管理法》规定,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将按劣药论处。

    为此,国家药监局要求,企业对尚未规定和标明有效期的药品,必须在2001年12月1日前,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完成制定和标明药品有效期的相关工作。2001年12月1日后,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不得生产、销售。

    国家药监局提出,2001年12月1日前生产、且已进入流通和使用领域,但尚未制定和标明有效期的药品,凡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可销售、使用到2002年6月30日。2001年12月1日前生产,但未出厂销售的尚未制定和标明药品有效期的药品,自2001年12月1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药品生产企业须对该类药品进行有关稳定性试验,根据试验数据和结果确定药品有效期,报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药品每一最小包装单位标明该药品的有效期,此后方可出厂销售。对该类药品中的中药,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该中药既往储存时间和质量的实际情况,在保证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前提下确定有效期,但有效期(自生产之日起)最长一般不得超过5年。标注有效期的方式,可以在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加盖或加印“有效期至×年×月”,也可以另行印刷标明有效期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属上述情况的产品,流通截止日期为2002年12月31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