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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停尸怎解决?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0月16日 国医网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由医疗单位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

    卫生部、公安部1986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中规定:“超过医院规定存放时限的尸体,医院有权代为处理,费用由家属(或单位)承担。”

    上述法规和通告非常明确的表明:对于超期存放的尸体,医院在履行一定手续之后有权处理。在现实中这些规定是否得到了贯彻呢?答案有时却是否定的,现以几起纠纷为例探讨一下纠纷发生后长期停尸的问题。

    杨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某精神卫生中心。该病人入院后在精神症状支配下多次伺机自杀,医院虽精心治疗、护理,但该患者仍自缢身亡。患者死后,医院与家属协商解决此事,由于患方提出的要求医院难以接受,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于是患方家属将尸体留置该院而去,院方无奈只能将患者尸体送其他医院保存(该院无太平间,该尸体至今尚未火化),每天的停尸费使医院十分头痛。

    某患者因患阑尾炎并发腹膜炎到某医院求医,经医院抢救未能挽救生命。患者死亡后其家属拒绝火化尸体,在医院停尸已一年多,该患者家属未向医院支付一分钱的停尸费,尸体至今未火化。

    辽宁某大医院太平间里停放了一具尸体至今已八年有余,患方仍拒绝火化。

    上述几个事例中,医院都因患方拒绝火化尸体而无计可施。其中一例是因极不正常的外部舆论环境,使医院难以做出强行火化尸体的决定,而另两例则是医院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强行火化,到公安部门备案时,公安部门不愿介入纠纷,让医院到法院解决。于是其中一家医院寻求法律途径到法院起诉。法院以火化尸体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拒绝受理,无奈该医院只好将尸体保存。上述几起事例中《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中的规定可谓成为一纸空文。

    无可否认,患者或家属对医疗结果不满意,完全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以何种方式主张权利是值得探讨的,以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是惟一可取的方法。长期停尸显然无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而且长期停尸也浪费社会财富。

    最后,建议立法者在制定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注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上述几个事例不能依法处理是因为强行火化尸体时都需要由医院出面解决,而事实上由于医院在纠纷中处于当事人一方的地位,其强行火化尸体可能会激化矛盾。因此,在制定新《办法》时,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做为处理尸体的责任承担者,这样对尸体的火化和纠纷的处理都会有一定的好处。,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