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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4769
直击首例“遗体公证”案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1月21日 国医网
     19日,引起各方关注的全国首例采用“遗体公证”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四川成都青羊区法院开庭公审。出生仅30小时的一名男婴在医院洗澡时死亡,家属以医务人员不慎将婴儿摔落致颅内出血身亡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为进一步查明死因,四川省公证处开全国先例,对婴儿遗体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9月13日,青羊区法院受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并于19日开庭审理。19日上午9时,蓉城各大媒体悉数到场,百余听众前来旁听。因控辩双方争论十分激烈,原告方家属情绪激动,近3小时的庭审进行得极为“艰难”,中间曾休庭5分钟。由于原告方坚持要求进行责任事故鉴定,审判长宣布此案另期再审。

    洗澡洗走一条命

    死婴的父亲邱云铀在民事诉状中称,其妻杨彭蓉在2001年9月4日中午入住被告处准备分娩,当日下午4时34分剖腹产下一名男婴。被告在病历中记录婴儿脸色红润,新生儿评分为9分、10分,属健康婴儿。9月5日傍晚7时30分左右,护士将婴儿抱去洗澡,但约3分钟后,便回来告诉邱婴儿脸色不对。经抢救无效,婴儿4小时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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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云铀说,事后医院竟拒绝了亲人要见尸体的要求,还叫其签字火化,他们没有同意,并决定申请四川省公证处对死婴遗体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以利进一步查明死因。9月11日,四川省公证处对婴儿尸体移交给保存单位的行为进行了公证。上午11时10分,2名公证人员监督了尸体移交的整个过程。据原告代理律师田长富称,由公证处对遗体进行公证,在全国尚属首例。

    原告称,医院的死亡通知书中载明,婴儿的死因系颅内出血,而殡仪馆工作人员则陈述婴儿面部有伤。原告认为,这说明是被告方医务人员在抱婴儿洗澡时不慎将婴儿摔落,致其颅内出血死亡。9月12日,邱云铀、杨彭蓉夫妇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5000元,并根据医疗责任损害大小程度再追加赔偿金额。

    此“杨彭蓉”非彼“杨蓉”?

    开庭伊始,原告方代理律师便提出按医疗责任损害大小程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金额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5万元,而被告马上针锋相对,对原告之一杨彭蓉(婴儿之母)的诉讼资格提出质疑,称产妇病历上使用的姓名为“杨蓉”而非“杨彭蓉”。另一原告邱云铀(婴儿之父)辩称,“杨蓉”乃家人对其的习惯称呼,正式用名为“杨彭蓉”。辩方律师坚持要求原告出具二者为同一人的证据,审判长让原本坐在旁听席上的杨彭蓉坐到原告席上,由被告方予以认定,杨彭蓉当即掩面恸哭。经过15分钟的“验明正身”,庭审才得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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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婴儿之死三大焦点

    庭审中,双方围绕婴儿的死亡原因及死因鉴定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有三:

    一、婴儿死亡的时间为何时?

    原告诉称,邱云铀于2001年9月5日下午7时30分左右将婴儿抱给医护人员,婴儿在隔离洗澡时不慎摔落致颅内出血死亡。被告则说,婴儿出事并非洗澡摔落致死,而是8时40分左右原告邱云铀抱着哭叫的婴儿来请医生诊治,发现婴儿出现病状后紧急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同时强调,医院隔离洗浴室为全透明落地窗结构,任何人都可以透过玻璃窗看到室内的一切,没有原告所称的“布帘”遮挡,更不存在如原告所说的“暗箱操作”。

    二、婴儿遗体公证时殡仪馆记录“面部有伤”,且彩色照片可见婴儿头部血肿包块及面部伤痕,原告提出,法医鉴定为“新生儿肺炎死亡”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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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方首先质疑“面部有伤”提法的合理性,因为公证书上未指明死婴面部究竟为何种伤,因何所伤,同时她指出,死婴头部的伤痕实为抢救时实施穿刺等医疗手段后的正常表现,面部肤色有异实为“尸斑”。

    原告认为,婴儿系剖腹产,不大可能通过产道吸入羊水,即便出生时吸入羊水,那么会出现新生儿窒息等症状,不可能得到9分、10分这样的健康婴儿得分。听到伤心处,原告席上的死婴父母均黯然泪下,挤坐在旁听席上的原告亲属也情绪激动,法庭一时显得有些喧哗。审判长决定,休庭5分钟。

    三、婴儿死因是否是被告方所称的“吸入羊水,肺炎死亡”?

    医院做假病历?

    庭审再次开始后,原告方代理律师抛出一“重磅炸弹”:医院为掩盖事实制作了假病历,且死者亲属当场将正在做假的该院医生刘某抓获,后经3小时激烈争辩,家属才得以封存病历,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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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律师出示了经四川省公证处公证的病历记录复印件,内有内容截然相反、住院号及病员床位号均不同的两份病历。被告方答称,两份病历均为真实病历,之所以住院号及病员床位号不一致,是因为一份为母婴同室的病历,另一份则是婴儿发病转至新生儿科时另登记的病历。被告方强调,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和省法医学会所做尸检报告的鉴定结论为“杨蓉之婴系双肺肺不张,新生儿肺炎死亡”,属不可抗因素,医院已尽到抢救责任,原告的诉讼事实不存在。

    而原告方也针锋相对的提出,由于病历是假病历,因此凭此做出的尸检报告不可采信,故请求法院将经公证仍存放在成都市殡仪馆的死婴解剖切片后,送到国家公安部、司法部设于上海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以确定婴儿真正死因。(天府早报记者 蔡宇)

    何为“遗体公证”

    9月11日上午,应原告邱云铀“诉讼之用”的申请,四川省公证处对死婴由解剖单位移交给保存单位的过程进行了公证,死婴经公证“证据保全”后存入了殡仪馆。

    四川省公证处李处长介绍说,“遗体公证”鉴定的项目较多,比如确定遗体是否为其本人,腐败程度、保管于何处、解剖现场、奇怪特征等等,以作为诉讼、赔偿的法律证据。由于死者丧失生命已属物,“遗体公证”与其他物体公证比较,存在立意不同的区别,“遗体公证”需要看条件,如形状、死亡时间,如何发现尸体等等包含时间、空间等诸要素,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与其它物体公证相比感官上也不一样,并且“遗体公证”只针对证据保全进行。

    《江南时报》 (2001年11月21日第五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