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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药为人民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10日 国医网
     统一药品监管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分别由多个部门行使,即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行使,药政管理和药检职能由卫生部行使,中药流通监管职能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使。那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是否从法律上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

    郑筱萸说,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行使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卫生部行使的药政管理和药检职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使的中药流通监管职能集中交由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管局行使。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又作出了改革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对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重要决定。

    为体现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从法律上巩固改革成果,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垂直管理的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了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同时,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还增加了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以保护用药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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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打制售假药

    近年来,随着统一的药品监管体制的逐步建立,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只要假冒伪劣药品存在,就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对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打击力度?

    “考虑到制售假药是一种故意侵犯公众健康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使其丧失生产、经营药品资格。另外,针对实践中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所得难以取证和计算的问题,参照刑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还应明确将罚款以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增加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并加重处罚力度”,郑筱萸说。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这些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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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为制售假劣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单位生产、销售和配制假劣药品往往同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密切关系。由于以前的《药品管理法》没有设定对个人进行处罚,因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了以下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加强广告管理

    药品广告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和广大医药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这方面增加了哪些内容?

    郑筱萸说,针对药品广告过多、过滥,对药品的功效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强了对药品广告的管理,禁止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涉及药品的宣传。(本报记者 李建兴),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