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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医也要接受资格考试
http://www.100md.com 2002年2月21日 国医网
     《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近日由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规定》指出,乡村医生是指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所(室)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未获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卫生专业人员。2001年底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或者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的人员,可以参加乡村医生资格考试。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003年底前完成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届时未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两年。乡村医生连续注册时,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执业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逾期未重新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乡村医生应当在执业注册的村卫生所执业。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乡村医生须严格履行所规定的工作职责,对超出职责范围或限于技术条件和水平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县政府和村委会对实际承担公共卫生保健工作的乡村医生,应当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或误工补贴,同时为乡村医生进修学习提供方便,给予支持。

    《管理规定》指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考核以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必须暂停执业,并参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不少于3个月的业务培训。学习期满后,再次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不合格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