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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药批发零售商2003年允许进入市场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1月28日 现代中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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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整理: 发布时间:2001-11-28

    外国医药批发零售商2003年允许进入市场

    药特动态

    11月25日在北京举行有近30家跨国制药公司和国内著名合资制药企业代表参加的"入世后北京医药行业国际合作发展研讨会"上,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于明德透露,从2003年1月起,我国将开放药品分销服务,允许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进入中国市场。这是在加入世贸的双边谈判中我国政府做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我国政府坚定不移对外开放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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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明德说,在距离全面开放药品分销服务的一年多一点时间里,将允许进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试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负责。这些试点主要条件是--

    一、经批准,外国公司和企业允许与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合作商业企业,经营药品零售业务。

    二、设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方,在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

    三、中方合营者应是具有较强实力和经营能力的流通企业,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应在5000万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应在3亿元(中西部地区2亿元)以上;如是外贸企业,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自营进出口额为5000万美元(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以上。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比例应在5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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