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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限制使用中药别名
http://www.100md.com 2002年3月25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725期
     中药别名甚多,所谓别名是指正名以外的名称,主要包括文献用名地区用名商品用名处方用名等。

    地域辽阔、外来药、出版物中的错别字以及植物(动物)名称、处方名称与药材名称混用等都是中药别名产生的原因。

    由于一药多名,同名异物,经常给临床、科研以及中药材的采集、购销工作带来不便,甚至造成重大事故。如丽江山慈菇在云南又叫土贝母,由于它含有秋水仙碱,以其作土贝母使用而发生中毒事故。又如萱草属植物的根,与藜芦的别名相同,都叫“鹿葱”,在华东地区就曾发生萱草属植物的根作藜芦使用而发生患者双目失明的医疗事故。另外,对于初学者及不熟悉别名的人来说,无形之中增加了许多药物名称,既不便于记忆,也易造成事故。所以政府有关部门,应引起重视,限制使用别名。

    所谓别名,由于其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不能作为正名使用,只是在有限的地域或范围中使用,也承担不了学术交流的任务。有些别名,虽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但为了减少混乱,作到规范化,也应限制使用别名。中医药工作者应该以《中国药典》、《中药大辞典》、《中药志》、《全国中草药汇编》等有关权威工具书的正名为准,使用正名,若非必要,坚决不使用别名。中医药专业编辑,在此方面责任重大,首先应该在所编辑的图书、文章中,不使用别名(有时为了说明问题、可酌情使用),若出现别名,视其为错别字,从根源上就杜绝了中药别名的泛滥、流行,更不会出现新的别名。, http://www.100md.com(李占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