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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6099
建立医疗职务保险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02年4月4日 国医网
     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医疗职务保险制度。某些地区曾做过积极尝试,由医生每月交一定金额(如50元)组成小基金,还有一些单项医疗事故/意外保险,如手术风险保险、母婴平安保险等。但总的来说,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性建设才刚刚起步,医院遇到医疗纠纷时,往往倾向于采取私下和解的办法。

    “医疗职务保险”的概念是指医务人员在履行医疗职务过程中因过错而使患者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医疗过失及其分支事件,不涵盖医疗意外及医疗故意事件。

    建立有效、统一的医疗职务保险制度,对社会、患者和医生都有积极作用。首先可保护医生利益,相对客观、公正、公开地处理医疗纠纷,避免医生被误解和利益被侵犯。其次可保护患者利益,最大限度地使患者得到赔偿,并避免医生为了自我保护而选择对医方最安全的保守治疗方案,甚至不治疗而对患方不利。三是可降低医疗行业社会总风险,符合社会保险的原则。四是符合社会利益,如果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赔偿而破产,对其所服务的社区居民的健康服务会有巨大

    影响,不利整体社会利益。

    医疗职务保险就其性质而言包括:商业保险,以赢利为目的,最大益处在于它的中立性,既非政府,又非医疗机构主办,可有效地避免角色冲突;医生相互保险基金,即医生间的互助基金,旨在最大限度保护医生的权益,是商业保险的有力补充;社会保险,旨在化解社会总风险。

    (《中国卫生资源》),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