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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6429
治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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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一症的治疗原则

    1.“赫依”病采取给营养饮食,在安静温暖的环境中休息,由知心亲友护理,用属土元成分的温性药物滋养身体、抑制“赫依”的治疗原则。

    2.“协日”病采取给轻凉性饮食,在凉爽环境中休养,用属水元成分的凉钝性药物和清泻疗法清除“协日”热的治疗原则。

    3.“巴达干”病采取给热糙性饮食,在温暖环境中多活动,用属火元成分为主的药物补火温的同时催吐祛除“巴达干”寒的治疗原则。

    4.血病采取给凉性稀薄饮食,在荫凉处休养,用属水元成分为主的药物和放血治疗等降血热的治疗原则。

    5.“黄水”病给干燥、柔和性饮食,在温暖干燥处休养,用属气无成分为主的药物及温泉等疗法,以调火温而燥“黄水”治疗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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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虫病和“粘”毒病采取给糙、凉性饮食,在清凉安静处休养,严防传播。宜用杀虫、杀“粘”药物治疗的原则。

    二、合并性病(兼症)的治疗原则

    1.不同的两种病变发于同一个部位时,在注意其患病部位的个性的前提下,根据病情,采取交替治疗(昼夜两始末〈傍晚、黎明〉治寒,两中〈中午、午夜〉治热)或一同治疗(治主病药加治合并症药)的原则。

    2.主病未平息或平息而转变为其他病时,采取医治后者为主的治疗原则。

    3.疾病本质与外表相反时,采取确诊其本,医治本质的治疗原则。

    三、聚合症(综合症)的治疗原则

    三种以上疾病合并者为聚合症。治疗聚合症,采取保护胃火温,调理三素的原则,同时要根据疾病本质、发病部位、病势之强弱等情况对症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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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热病治疗原则

    见温病节。

    五、寒病治疗原则

    不消化症的治疗原则

    浊不消化症采取先饥饿(控制饮食),补养胃温,彻底清除的治疗原则。清不消化症采取先调养胃温的前提下使其成熟并收敛,收敛后催泻治疗。如已呈迁延性(陈旧性)则采取对症治疗的方法。

    并发性寒症的治疗原则

    合并“赫依”的寒症采取补火镇“赫依”祛寒的原则。合并“协日”和血的寒症,按合并性疾病的治则治疗。合并“黄水”的寒症采取补火温、燥“黄水”、祛寒的原则。合并虫、“粘”毒的寒症采取杀虫杀“粘”毒,补火温祛寒的原则。

    部位性寒症的治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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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腑器寒症采取用热药、火灸、温针等治疗方法结合对症施治的原则。对脏器寒症采取用温性药,配合按摩治疗的原则。对皮肤肌肉寒症采取祛寒症、“黄水”药物和温泉等疗法结合施治的原则。对关节、骨膈寒症采取补火温、镇“赫依”的前提下,燥“黄水”、祛寒药配合药浴等疗法。脑脊髓及白脉寒症采取改善“赫依”运行、祛寒治疗的前提下结合白脉药、脉泻药施治的原则。

    六、脏腑疾病的治疗原则

    五脏属阳,所以治疗要注意血、“协日”热。心脏和命脉病注意“赫依”血,肺病注意“巴达干”血,肝病注意“协日”热,脾病注意“巴达干”血,肾病注意“巴达干”、“黄水”。六腑属阴,所以治疗时要注意“巴达干”。胃病注意“巴达干”,胆和小肠病注意“协日”热,大肠病注意“赫依”,膀胱病注意“巴达干”热,“三舍”病注意聚合性。子宫病注意“赫依”血的原则。

    七、疑难症的治疗原则

    对任何一种疾病,如不能及时做出确切诊断时,可采取探测的原则。如疑似脏腑要害部位的疾病时,先以要害部位的疾病治之;如疑似传染性疾病时,先以传染病治之;难以鉴别寒热症时,先以热症治之;疑似“粘”虫性疾病时,先以“粘”虫病治之;难以鉴别急性或慢性疾病时,先以急症治之;难以鉴别重症或轻病时,先以重症治之;疑似致命之九种病之一时,先以致命病治之;疑似突发之五种急症之一时,先以突发病治之。,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