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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Abc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20日 千龙新闻网
     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1999年8月10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世界首部安乐死法(正式名称为《晚期病人权利法》)是1995年5月25日在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并于199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根据安乐死法,实施安乐死的程序十分严格:除本人申请、主治医生证明其为无药可救的晚期病人外,还需一名本地医学专家确认和一名心理医生判明患者是在神智正常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的。这被理所当然地理解为要有四个人的签字才合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