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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安乐死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20日 千龙新闻网
     处于人生两极的生与死, 既是芸芸众生的永恒话题, 也引起古往今来无数哲人智者的冥思遐想。庄子死妻, 击瓮以歌;纵横三国的千古枭雄曹操临死前却长吟“千古艰难唯一死”。这些行为或思想, 都有其真实而深刻的一面。进入20世纪, 人类对于生死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 除了关注优生外, 还关注优死──安乐死。本世纪50年代以来,围绕安乐死这一焦点, 许多国家的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一直在争论。1996年6月, 澳大利亚南方州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有关法律, 安乐死再次为世界所瞩目。

    安乐死一词源出古老的希腊文, 原意是无痛苦地、尊严地死亡。现代学者认为, 安乐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与肉体极端痛苦, 在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下, 经医生认可,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

    任何人都面临生命的终结, 当死神扬起黑色斗蓬罩向你时, 如何去正确面对它, 坦然地从生走向死, 这是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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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然, 现代医学在同死神争夺生命的战争中创造了骄人的辉煌。20世纪, 人工呼吸机、 心脏救护等许多先进设备和各种新药、特药的问世, 使许多生命垂危的病人, 重返了我们这个美好世界。但是, 目前的医学水平对各种恶性肿瘤(特别是晚期)基本上还是束手无策。在医生和死神展开的生命最后争夺战中, 病人要遭受极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一些晚期癌症病人, 常常被剧烈癌病折磨得呼天抢地, 惨不忍睹。尽管卫生部门一次次放宽了对这类病人使用麻醉品的限制, 以期减少他们的痛苦, 但目前所有的麻醉药品, 包括进口的上千元一支的麻醉药, 对此都无能为力。

    既然死亡无可避免, 那么, 人们可不可以选择一个尊严的、体面的方式, 使逝者与生者都得到终然的解脱呢?

    西方国家从50年代起就尝试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20多年后,1976年,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 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涉及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 荷兰议会向安乐死开了绿灯。现在,荷兰每年有2500人左右, 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最后的人生。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道了美国一身患绝症的老妇, 在烛光灯影中, 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离开了人世的“诗意死亡”。中国文化传统尽管强调舍生取义, 义高于一切。但在不涉及“义”与生死之辩时,中国传统一般是乐生恶死, 讳避死亡, 特别是用人为的方式结束生命,更为人们所不接受。中国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 不得妄自处置。但社会毕竟在变化, 改革开放以后, 安乐死的观念也随各种思潮一起涌入。从1994年起, 每年的全国人代会提案组, 都会收到一份有关安乐死的提案, 要求在我国立法, 使安乐死合法化。我们采访了提案发起人之一,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记者问她为什么要提交这样一份议案, 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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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病人临终前非常痛苦, 但医生没责任让他平安死去, 还必须给他们打强心针延长生命, 这样做, 他们实际非常痛苦, 我是个医生, 看到这种情况非常多, 感受特别深。许多老年人得了绝症, 尤其是癌症, 疼痛难忍, 需要家人陪伴, 现在城市都是双职工家庭, 这样影响了家人的工作,也给家人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另外, 把有限的公费医疗支付给身患绝症、已没什么治疗价值的病人, 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 我们认为, 应该想一个办法(安乐死), 让病人平安地死去。”

    记者问, 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 如果要他充当实施安乐死的职责, 催魂夺命, 这样不是与他的职业宗旨和人道主义背道而驰吗?对这个比较尖锐的问题, 胡亚美教授的回答也是激烈的。她说:

    “什么是人道? 让他痛苦地活着是不是人道? 每天苦极了, 痛得死去活来, 他要求死去, 如你非得让他活着, 延长他的生命, 这是延长他的痛苦吗? 这个是不是是讲医德呢? 所以我觉得医德这个概念应该重新考虑。当然, 一定要救死扶伤, 对可治之症绝对不能放弃治疗, 就是有一线希望也要积极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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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又问, 您既然倡导安乐死, 恕我冒味, 如果有一天您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您会作出安乐死的选择吗? 胡亚美坦然回答:

    “如果有一天我得了不冶之症, 我一定要求安乐死, 同时要求解剖遗体, 捐献角膜等有用器官, 作为医学研究人体, 研究病理的标本。我们在提出这个议案时, 我和他们就商量好, 我们这些倡导者, 首先自己应实行安乐死。”

    尽管胡亚美教授等人的提案连续两年没有回音, 但她表示并不气馁, 还会利用各种场合呼吁立法。

    除了在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呼吁外,另外还有些人士在民间为安乐死奔走。陈番教授── 离休前任航空航天部行政司长, 现在是中国医院图书馆委员会主任委员,杂文作家孙士杰,现任的民政部社会福利与进步研究所所长, 他们二人除了在各种媒体撰文支持安乐死外, 还准备发起成立纯民间的“自愿安乐死协会”。陈番认为, “作为医生要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病人已经病入膏盲的时候,尤其是没有办法治疗的情况下, 应该让他痛痛快快地、平静地回归大自然。”孙士杰则说:“在安乐死的对象界定以后, 如果病人既无生存希望又痛苦不堪, 病人或家属提出安乐死, 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精力, 而这些都是社会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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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中, 我们发现那些知识层次比较高的人, 倾向于赞成安乐死, 那么普遍民众对安乐死是为何看的呢? 记者在街头采访了几个市民。

    问: 请问您知道什么是安乐死吗? 您同不同意实施安乐死?

    甲答(老者): 如果确实冶不好, 我同意安乐死。

    乙答(中年): 不太适应, 中国人讲究传统美德什么的。

    丙答(老年): 同意。你说要没救了活着跟死有什么分别? 又受罪,又浪费钱。

    丁答(青年): 恐怕不行, 万一有一线生机呢?

    戊答(青年): 不好实行, 中国还没那么开放。

    通过街头采访, 我们的结论与有关调查的结论没有太大出入。目前, 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 而离死还很遥远的青年人, 对此多持怀疑态度。上海曾以问卷形式, 对200例老人进行安乐死意愿调查, 赞成者占72.56%; 北京的500例同样调查, 支持率则高达79.8%;而《健康报》报道, 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从事各种职业的近千人问卷调查表明, 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 85%的人认为国内目前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天津医学院对92名临终病人的家属进行调查, 除6名没有明确表态外,其中56人对安乐死持赞同态度,占总人数的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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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 赞成归赞成, 意愿归意愿, 再高的支持率也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可以立即实施。 如果不顾实际情况, 妄自行动, 会招惹意想不到的麻烦。

    1986年, 陕西汉中一名医生应一名晚期肝硬化合并腹水的病人家属请求, 给病人注射了两支“冬眠灵”。病人在昏睡中平静死去。此后, 病人家属因遗产而起争端, 此事被提出, 并向院方要求惩办凶手。之后, 检察机关介入, 逮捕了处方医生蒲连升和病人的儿子王明成。此案经媒介披露后, 立即在医学、法律、伦理界引起广泛讨论。1991年5月, 在距病人驾鹤归西5个年头以后, 我国首例安乐死案才有眉目。法院认为, 被告王明成在其母病危难愈的情况下, 再三请求医生为其母注射药物, 让其母亲无痛苦地死亡, 其行为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但其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不构成犯罪。被告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请求下, 同其他医生先后向危重病人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 对病人的死亡有促进作用, 但用药量属正常范围, 不是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其行为亦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 但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不构成犯罪, 两被告身系牢狱5年之后, 终被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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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眼人都会看出这样的判词中的奥妙。这样的判决, 反映出中国法律界对安乐死的审慎心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陈泽宪研究员认为:“社会的立法需求现在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尽管社会上一些人士呼吁安乐死立法, 但从实际情况看, 从我国人民的一些伦理道观念, 以及现行的一些法律障碍来看, 都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

    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律师也认为立法时机还不成熟。她说,“(安乐死立法)牵扯到医疗、病人、家属等有关方面的判断, 也牵扯到中国将来对于人的问题, 对于生与死这些热点问题的判断, 这个问题具有很大导向性”, 因此必须慎之又慎。

    法律界这些人士的忧虑不无道理。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它的实施条件有着严格限制: 1.从现代医疗技术看,病人得的是不冶之症; 2.濒临死期; 3.患者极端病苦;4.必须是在病人清醒状态下, 自行提出请求或承诺,或由病人家属提出申请; 5.由医生实施; 6.以解除病人痛苦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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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这些条件如此严格而明白, 可操作性似乎很强, 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借鉴呢? 法学家们的态度仍然是谨慎的。

    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胡云腾认为:“安乐死立法和怎么实施安乐死实际是密切联系的。后一个问题直接影响了对前一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是说实施安乐死的方式直接影响到能不能制订这个法律, 目前就国外制订的实施安乐死立法看, 我们无论在医疗技术、医疗秩序、医生的职业道德及其它社会各方面的安排上看, 条件都不具备。”他举例说:“什么是病人的同意?病人的同意怎么认定?很难把握。病人在病重时讲的有可能是反话, 他尽管说‘我要(安乐)死’, 但有可能这种表达不是真实的。另外, 要想让一个垂危病人表达他要实施安乐死的意愿, 有时给他一点暗示, 一点刁难, 甚至一些虐待, 就很容易使病人做出一个违心的表示。”

    再比如什么是绝症, 绝症由谁认定,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因为即使象癌症这样的普遍认为是不冶之症的, 随着现代医学发达, 它也不是绝对的。假如要实施安乐死, 那么由哪一级医生来认定, 是按其所在医院级别, 还是按照医生的职称、专业? 如果江湖医生、乡村医生也可以认定, 那就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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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学家们的谨慎言论中我们可以看出, 法学家们关心的不仅是安乐死本身。因为一旦安乐死立法, 它就象横在病人面前的一把双刃刀,用得好, 就可以真正解除身患绝症者的痛苦, 用得不好, 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自由权利的借口, 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安乐死对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也是一个考验。

    众所周知, 中国是个非常重道德的国家, 长期以来对人的生命非常尊重, 这自然无可非议。因为对每个人来说, 生命只有一次。因此,倡导安乐死的人们, 试图把安乐死与尊重生命统一起来。作家孙士杰说:“……(安乐死)与我们尊老敬老, 尊重人的价值区别不是太大,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在病人身患不治之症的情况下, 让他能够平静地死去, 这不是不尊重人的生命, 也不是不尊重人的价值, 而恰恰是科学地对待死亡的一种明确的态度。”生命伦理学者张琚也说:“虽然从文化观点上看, 安乐死与我们的思想存在一些差距, 有一定冲突,但是实际在实践中安乐死每天或者说几乎每时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着。我并不认为它和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有巨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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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这番看似惊世骇俗的高论, 实际指的是安乐死中的一种不作为的或称为消极安乐死的情况。它是指放弃给绝症病人治疗, 让他尽早结束痛苦, 离开人世。这种情况, 在医疗实践中有很多。上海某大医院调查统计了3年中危重病人的死亡情况, 发现在内、外、妇科563位死亡病人中, 有28%是因为不愿意遭受更多的痛苦而由遭受不冶之症的病人或其家属主动要放弃治疗而死亡的。据对一些大城市垂危病人死亡数的调查中得知, 采取消极安乐死手段死亡的, 约占死亡总数的20%左右。这种形式的安乐死, 已是医界的常规手段, 并没遭受反对。因为死是生的必然, 即使医学再发达, 人的生命总有一日会走到终点。只不过这个实际上涉及到了“安乐死”的敏感话题, 被人们有意回避了。正如张琚先生在采访中所言: 这种事“可以做, 但不可以说”。

    在今天的中国, 对安乐死而言, 无论是倡导者的激进, 还是法学家、律师们的谨慎, 抑或是伦理学家的开通, 它还只是一个讨论中的话题。记者之所以选择了这样一个话题, 是想就一种新的死亡观展开一点讨论, 而不是要告诉观众一个现成答案, 我们甚至不想探讨安乐死在中国的命运, 更无心探索什么时候中国能够安乐死立法。人类文明已经站在了21世纪的门槛边, 对于生与死, 人们不断在寻找新的注释和解答, 相信我们的理性和良知能帮助我们寻找一种适合每个人的最完美的答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