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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安乐死吗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20日 千龙新闻网
     郝杲荣: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内实施安乐死要负刑事责任

    国内实际上存在着安乐死的案例,但大多数属于病人与医生私下协议,很少有公开的。安乐死在中国还属于一个法律盲区,司法部曾经有一个行政批示:鉴于我国对安乐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在不宜进行有关安乐死的公证。因此,在中国实行安乐死风险还是很大的。没有人举报确实就没有人追究,但一旦有人举报,按照我国法律,司法部门必须追究,即使安乐死是经过病人本人同意,实施者也是犯了故意杀人罪。如果是病人与医生达成协议,则该医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有家属参与其中,则参与者必须承担共同责任。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还没有进入酝酿阶段。荷兰的安乐死合法化对我国的立法和实践都不会有太多影响。

    消极治疗不是安乐死

    实施安乐死必须经本人同意。就是说,病人同意安乐死时必须处于清醒的状态,意识到行为后果。那种由于病人(比如植物人)长期失去意识,也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其亲属或医院消极治疗导致病人死亡的情况,不属于安乐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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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本富: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员、卫生部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

    安乐死是个大趋势

    安乐死问题自古就有,人们开始讨论这件事则源于上个世纪30年代。荷兰作为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迈出这一步非常不容易,因而此举就显得非常有意义。我认为,安乐死是个大趋势,它实际上是人类对生命质量和尊严的维护。但正是由于安乐死问题生死攸关,人们面对起来比较困难。澳大利亚北部曾经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但后来又被否决了。我国人大也曾有过相关提案,但最终没有立法。日前贵阳曾有一个私人医生声称可以为病人实行安乐死,但现在也无声无息了。这些情况说明,安乐死在我国争议很大,形成一个基本一致的观点很难,要使它合法化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恐怕还不太现实。话又说回来,一般人难以接受安乐死,不妨可以考虑在一些开明的大城市大医院里试行,毕竟安乐死有它一定的积极意义。

    被动安乐死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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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像荷兰那样的“主动安乐死”,也就是医生采取措施加速死亡的案例还不多,但另一种本质上类似的“被动安乐死”,即放弃治疗的情况大量存在。实际上,放弃治疗似乎更加残酷,因为对于清醒的病人来说,患病晚期往往非常痛苦;而对于失去意识的病人来说,他本身虽然感觉不到痛苦,但这种状态对家属、对社会都是一种很大的负担。可是医生没有别的办法,因为放弃治疗不会引起争议,而一旦实施主动安乐死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几个月前,一家医院住院病人的家属提出对一个不治之症放弃治疗,医院征求我的意见,最终还是选择了缓缓放弃治疗。

    安乐死前期工作已启动

    安乐死是一个复杂的医学伦理问题,真正实行起来需要严格的法律和医学程序。现在医院不愿做安乐死,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标准不好把握。怎样才算临终状态?由谁来执行?要不要伦理委员会确认?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多,都还没有答案。现在卫生部已经成立了医学伦理委员会,并且在辅助生殖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还谈不上讨论安乐死问题。少数大医院也已经建立或正在筹建医学伦理委员会,可以说,这个委员会的建立,为安乐死等难题的解决开启了一道门缝。(解玺璋 李海青 周明杰),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