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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8521
4月1日起,医事诉讼将由医者举证
http://www.100md.com 2002年4月16日 华人医疗网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其中规定医事诉讼案件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名为“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一经出台,立刻在医务界、卫生法学界引起极大反响。有关负责人、专家表示,此司法解释的实施,将对医院的医疗行为,甚至医疗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此,我们需要解读“举证责任倒置”。

    在民事诉讼案中,通常是原告举证,而举证责任倒置是要求被控告侵权方承担举证的责任。若举证不能,则败诉并承担赔偿。该“解释”会给医院及医师今后的工作带来什么影响?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诉讼产生什么影响?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及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日前联合召开了研讨会,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法学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医院管理人员、医学专家、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交流研讨。

    司法解释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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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曾参与此司法解释制定的审判长说,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出台此司法解释,是因为我国在民事诉讼的举证方面较原则,无法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实际运用中较难操作。加上法官素质不一,实践中问题较多,使法官在裁量时,特别是采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其结果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对此,目前社会上反映强烈。此外,患者是处于不了解医学科学的弱势群体,要其举证,勉为其难。相对而言,医院具有举证的有利条件。

    卫生部门、卫生法学界、医疗部门及医疗专家如是说——

    举证责任倒置包括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在现行的特殊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只有对医疗侵权案件,法院将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侵权既要适用因果推定,也适用过错推定。由于此司法解释对医疗机构提出了非常苛刻的举证责任要求,将使医疗举证非常艰难。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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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现代医学发展的局限性和医学领域的高度复杂性,使医学有很多的未知领域,在此状况下,一些疾病的病因在现代医学尚不清楚的情况下,要医院举证不能时承担赔偿责任未免不公。

    ②在一些医患关系脱离接触很长时间后,患者才起诉医院,医院无从了解双方脱离接触后患者的日常生活、病情发展、再就医及诊断治疗等情况。在此情况下,要医院举证谈何容易。

    ③在疾病的诊治过程中,询问病史是一个重要环节,但询问病史需要患者的配合,假若病人不真实陈述病情,或故意隐瞒一些曾接受过的治疗,或隐瞒一些难以启齿的疾病、家族性遗传病史等重要情况,不仅可能使诊断治疗出错,医院也无法举出客观真实的证据。

    ④在我国,门诊病历一般由病人自己保管,如果病人只是在门诊就诊,要让医院举证是免为其难。此外,如果住院病历被盗,则更无法举证。

    ⑤医学是把“双刃剑”,它既有可以治疗疾病的一面,又有伤害人体的作用。如任何药物都有毒副作用,它既可用于治疗疾病,也有可能产生不良反应,如果以此来让医师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是完全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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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医疗行为是双向行为,需要患者与医师配合才能完成诊治过程。假若患者不配合医师,不做必要的检查、治疗,不遵医嘱用药等,其产生的后果让医师举证也无法实现。

    ⑦医学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尚有许多未解之迷。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有时需用尸检来验证,而是否尸检必须由患者家属同意,若患者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将无法举证。

    ⑧备受各界关注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于近日出台。该条例中有几处与该司法解释在举证责任倒置上出现矛盾。这些矛盾将给实际办案带来的逻辑冲突如何解决?

    凡此种种,不能一一列举。今后医疗机构将如何打医疗“侵权”官司?

    专家有如下提示——

    1.对于法院分配举证责任是否公平,医疗机构可依据医疗行为构成侵权的四个要件加以衡量:即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医疗侵权才成立。假若医疗侵权不成立,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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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无过错,证据要具体,要在是否遵守技术规范、规章制度上寻找证据,要证明自己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是否对病人的知情权给予了充分尊重等。

    3.在寻找证据时要充分利用专家鉴定的权威性。专家鉴定应注意公正性和公开性。鉴定人员除有医学专家外,还应请法医参加。此外还可请原告律师旁听。应尽量避免有暗箱操作嫌疑,从而影响法官对专家鉴定证据的采信。

    4.医务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要了解病人在医院接受诊疗时应尽的义务,如病人在医院接受诊疗,要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尊重医护人员的人格、配合医疗行为、接受医学检查、签署同意书、交纳医疗费用等。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抗辩。

    后 记

    据悉,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后,一些医学专家、医学法律专家等对其提出疑惑,认为它可能使医疗纠纷案件剧增(比如一些已知此法规的患者已将官司留待4月1日后起诉),可能使本已紧张的医患关系更加恶化,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冤案,会给医生带来巨大精神压力,甚至影响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最终受损的还是患者的利益。另外,据了解,世界各国均无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近来华访问的美国某大学医学院院长,美国前医院联合会会长就这一规定表示惊讶。然而这毕竟是国家出台的法规,应有待在实践中去检验、完善。而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护人员,将如何面对这种挑战,除加强法制观念、法律知识的学习外,我们在医疗服务时或许需要转变观念。近期一项对326家医院2000年医疗纠纷的调查结果显示,起诉原因中,只有29.6%与诊治技术有关,而49.5%的与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的服务态度的生、冷、硬有关,其余与医院管理不到位有关。由此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患者的维权意识在增强,除了治病,患者还强调自主权、知情权、人格权、监督权等。那么我们在加强行业自律中,在治病救人时,要增强“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对待病人不能“只见病,不见人”;因为患者不仅需要我们有过硬的医术,更需要医者人性化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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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案例一:南京一病人,在医院做了骨延长手术。入院时,医院就告诉他做此手术至少要住院120天。可病人为了省钱,只住了59天就擅自离院在家中自行治疗。1年10个月后,发生了创口感染、坏死、骨不连等并发症,影响了下肢功能。病人以医院手术失败为由对医院起诉。法院要求医院负举证责任,医院认为,只能就病人住院期间的情况举证,对病人出院后在家近2年时间里的变化无法举证。法院以“医院举证不能”为由,判医院赔偿被告经济损失27.4万元。

    疑问:医院治疗需要病人配合,若病人不能配合,病情加重或出现意外,这个责任医院是否该负?

    案例二:1998年5月5日四川中江县发生一流产儿死亡案。产妇入院时在产科的陈述是孕27+1周,产妇生下双胞胎,体重不足1000克,孩子不会哭,只有微弱的呼吸。医生根据产科惯例,未对孩子进行救护。13个小时后医生发现孩子还有呼吸,就让家属将其送往儿科抢救,但送儿科后不久,两个孩子相继死亡。产妇到法院起诉,经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产科对流产儿未予以抢救,在处理上并无不当,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但由于后来产妇改口说是孕31周,不是流产,而是早产。法院以本案是早产儿未予以抢救,医师有重大失职行为为由,以医疗事故罪判处医师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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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问:病人如实告知病史、症状及相关信息是医师做出正确诊治方案的前提。病人陈述不真实、不准确,却要让医师正确诊治,谁能做得到?

    案例三:1995年1月26日开封某医院接产一名男婴,生后3天患儿大便异常,医师即给予丁胺卡那霉素治疗,用药3次大便转为正常,母子痊愈出院。患儿出院1年2个月后,其父起诉医院,称医院用药导致患儿耳聋要求赔偿。该法院为了明确责任,委托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没有责任。鉴定时间为1997年4月21日。1999年3月8日,开封中院再审此案,判令医院承担巨额赔偿。医院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中有一个重要的观点“妇产医院未提供患儿非药物中毒致耳聋的证据。”

    疑问:该患儿是先天性耳聋?还是用药所致耳聋?目前我国医院尚无对新生儿进行听力检测的常规,何况患儿出院1年的情况医院并不了解,耳聋原因如何举证?

    案例四:一对湖北籍夫妇1993年在苏州从事发廊业。1998年妻子因妊娠合并贫血症先后住苏州市某医院及其家乡南漳县二院,住院期间,剖腹产下一女婴。术后伤口愈合困难,经治疗出院。2000年初,此对夫妇及其女儿均被检测出抗HIV阳性。是年9月,此三人起诉上述两家医院,要求赔偿1300万元。诉讼过程中法院又追加了与此有关的二家血站,一家出售过人血白蛋白的药房。本案最终判令没有“采供血许可证”的血站及未测HIV的南漳二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及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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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问:该案原告曾从事发廊业,属HIV感染高危人群。而HIV的传播途径除经血途径外,性传播更是不可忽视的因素,本案恰恰忽视了这一点。

    案例五:南京一案件,原告是下肢骨折病人,他以下肢功能未予康复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法医鉴定其为伤残7级。但在长达一年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开庭若干次,原告均未亲自出庭,由此引起被告怀疑。于是派人到原告家中查看,发现原告下肢功能并无大碍,于是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请求,但病人不肯鉴定,法医无可奈何,更因为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法院便没有对原告进行鉴定。最后,法院仍以7级伤残为标准,判决医院承担败诉责任。

    疑问:在法律面前当事人双方都应该是诚实、负责的,都应该积极配合法院提供有关材料。若病人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配合鉴定,医院如何举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