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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公证”进步还是无奈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月17日 中国医学论坛表
     近日,北京中医研究院眼科医院白内障治疗中心,为1例老年白内障患者进行了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术前患者亲属与医院双方共同签订了一份“手术公证书”。公证书中记载了患者的一般情况、入院查体、诊断和手术名称,其中对医患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司法正式介入医疗,这到底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医生出于自我保护而进行的无奈选择?本报记者就此事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

    当事人

    术者(中医研究院眼科医院白内障治疗中心冯俊副主任医师):此患者属于特殊病例,不存在普遍意义,我们不会向全院推广。

    手术公证的做法以前在武汉、天津、上海等地曾经有过,大都属于患者合并严重并发症、治疗风险较大,而患者本人坚决要求治疗的。本例患者为女性,76岁,因双眼视物不见5个月就诊于我院,术前诊断为:1.双眼老年性白内障 2.席汉综合征 3.高血压病 4.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贫血原因待查 6.冠心病,心包积液、心功能不全代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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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科手术是所有外科手术中精细程度最高、风险最大的手术之一,

    国外眼科医生的收入在所有医务人员中最高就是其体现

    患者及家属要求行双眼白内障超声乳化联合人工晶体置入术。由于患者一般情况差,属手术禁忌证,我们多次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患者不宜手术,但患者及家属执意坚持手术,并愿意承担手术风险。于是我们想到了手术公证。因为病人普遍对医务人员治愈自己的疾病期望较高,医务人员术前向患者或家属交代可能发生的意外时,他们往往认为是医生故意夸大手术风险,不以为然。然而一旦术后发生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患者及家属常常不能接受,认为是医务人员对其不重视造成的,以致医疗纠纷发生。于是我们想到借助于法律来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

    我们认为此例患者具有其特殊性,不宜普遍推广。手术公证只能用于病人病情严重、手术风险大、成功率不高,而患者强烈要求手术,医生经努力有可能手术成功者。这样做对医患双方都有利,其目的是使医生和病人合理分担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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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者(中医研究院眼科医院院长沙凤桐):我们支持并且重视这一例手术公证,它能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

    这次手术公证是由冯俊医师考虑提出的,院领导讨论后支持这样做,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首先,医生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职业,近年来由于医疗纠纷,医务人员被打事件时有发生,医生寻求法律保护可以理解;其次,从患者角度讲,要求患者对手术风险共知,我们认为是高风险的手术,可能患者并不理解。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当消费者购买了一件商品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换,但患者手术有可能花了钱却无法治愈疾病,例如晚期恶性肿瘤目前并无有效治疗措施;第三,我国已加入WTO,国外的相关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国外危重病人治疗前也会采取请律师或起草一些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等,医师才开始治疗。

    我们并不建议每例患者术前都去法律公证,盖因此例病人的特殊性——本人具有强烈的求治欲望,愿意承担一切手术风险;患者存在手术机会,因为手术时间短(仅15~20分钟),患者心态平稳,如果围手术期处理得当,病人有望恢复视力。于是我们术前请了外院的内科专家会诊,将患者的内科疾病控制平稳,手术尽量做到轻巧、迅速,15分钟手术获得成功。我们做这例手术并不是蛮干,而是本着科学的态度待之。今后如果出现类似情况,我们还会继续寻求法律公证,但我们无意用其取代术前谈话和手术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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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人(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公证员刘国祥):这个公证不具有普遍性,我们不建议每例患者术前都做公证。

    公证处做公证是为了避免纠纷,公证的标准是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本例公证属于“声明书公证”,医院要求患者家属到公证处做公证,公证后再做手术,为的是更加明确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避免术后发生纠纷。

    患者女儿:我认为公证对患者有好处,可以使医生没有任何顾虑地投入手术。

    我母亲术后恢复得比较顺利,现在视力恢复到0.3~0.4。她自从因白内障失明后一直精神低落,生活质量下降而强烈要求手术,愿意承担全部手术风险。当时医院提出公证的要求,我们就同意了。我认为这种做法对患者是有好处的,因为手术风险大,如果患者不愿承担手术风险,不做公证,医院就不敢冒风险手术,病人的疾病就无法根治。

    患者家属与医院签定的手术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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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人士

    常晓燕(北京医师协会秘书长)

    我认为手术公证这种做法并不值得提倡。因为患者对医学是外行,并不能完全了解自身的病情,而由于求治心切签订公证书。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否则一旦手术出现任何可能的并发症,患者家属又提起诉讼时,公证书究竟能起到什么作用并不清楚,应该通过立法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戴正文(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手术公证是医患双方自愿签订的,并未损害国家及社会的利益,而且医患双方均受益,值得提倡。医生可以全力投入手术,一旦手术成功,以前的手术禁忌证就可能变成适应证,可以促进医学的发展,提高医生的技术水平,造福更多的患者;对患者来说,公证后患者获得了治疗机会,手术成功后患者受益,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例手术前患者都要去公证,术前患者与医院签署的手术同意书一样具法律效力。

    无独有偶,据《北京晨报》报道,一位病人在北京一家大型口腔医院治疗完口腔疾患后,找到医院管理部门要求签字,证明某年某月某日曾经在该医院治疗,如果若干年后患者患上传染病,他将凭这份证明去打官司。记者还了解到,上海瑞金医院从去年1月12日开始危重病人手术公证,迄今已有7例患者进行了手术公证。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加强,患者越来越重视自我保护,而医师的职业是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和高风险的职业,维护其权益,才能调动其积极性。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病人的利益。那么,医院和临床医师的利益又该如何受到保护呢?这是一个值得共同探讨的问题,欢迎读者积极参与。因为只有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护,才能有利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