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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60316
首都卫生及法律界人士座谈争论医疗事故条例
http://www.100md.com 2002年4月23日 医业网
     《北京晚报》2002年4月19日讯:经过漫长等待和一次次修改后,酝酿了十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月14日终于出台,9月1日起实施。一石激起千层浪,几天来,医患双方都在思索,它到底改变了什么。昨天下午,卫生部官员、医院院长、法学教授、律师坐在一起,共同座谈这个关系到千千万万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条例。有解释,有困惑,有顾虑,有争论,整整三个小时,话筒就没闲着。

    变化一:医疗事故范围宽了

    条例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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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翻出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显然,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沿用十几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医疗事故的范围。

    中国卫生法学会会长孙隆椿认为,条例明确了医疗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同时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无疑会让医院和医生感觉更大的压力。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自律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在发言中,特意为条例将原来的三级医疗事故扩大为四级叫好。她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过去,医生的过错必须要对患者造成死亡、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才算医疗事故,而此次条例明确,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也可以划入医疗事故,折射出法律对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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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刘革新认为,条例将损害后果的外延扩大,使之与《民法通则》接轨,可操作性更强了。

    变化二:患者可以复印病历

    条例规定: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所以酝酿十年,数十次易其稿,病历的归属权是其中争论的一大焦点。直到昨天的座谈会上,卫生界和法学界的代表仍在围绕患者是否可以复印病历争论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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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医院副院长王吉善对患者可以复印病历深表忧虑。他认为,现在医务人员中有两种“自我保护”的做法已经开始冒头,一是医务人员为避免误诊,小病也做大检查,因为谁知道一个感冒病人会不会有癌症?二是,医务人员拒绝复杂和风险较大的手术。医务人员这种不给自己找麻烦的心理,最终伤害的是病人。

    协和医院副院长李学旺则担心,为患者确诊前,医院里通常是多位医生共同对其病情进行分析讨论,有时会存在学术上的争论,经常会有好几种意见,这种病例讨论,会在病历中有所记录。今后如果患者得到了病历,会不会拿医生之间学术争论中的某些观点作为打官司的依据?他说,虽然条例要到今年9月才开始实施,但大夫们已经感受到了巨大压力,他们简直不知道写病历该如何落笔。

    对此,法学界代表却持截然相反的观点。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自律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患者可以复印的只是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病历,医生对于病例的讨论记录和会诊意见,患者还是看不到,只是在发生争议时需要封存,所以这一规定属于有限度地满足了患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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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法监司司长赵同刚和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会长曹荣桂也认为,病人可以复印部分病历资料是病人知情权的一种体现,是一大进步。

    变化三:医疗鉴定谁说了算

    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医疗事故鉴定原来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患者曾经形象地比喻说那是“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盼啊盼啊,好不容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了,结果主持鉴定的变成了医学会,虽说由政府机构变成了学术团体,但还是没离开医疗行业。于是,患者中有了“这是叔叔给侄子做鉴定”的新说法,认为换汤不换药。还有患者担心,同是业内人士,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会不会由原来的“部门庇护”变成了“行业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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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卫生部有关人士给出了这样的解释———

    医疗行业是一种高科技、高风险、高责任的职业,其专业性特别强。医生面对各种复杂的疾病,稍有不慎就很容易出现医疗事故;同样,要判定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发生了医疗事故,判定医疗事故的责任、等级及给患者造成的伤害程度等,仅靠业外人士的热情和知识,很难作出科学、客观的判断,担负这一责任的非医疗界人士莫属;

    其次,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必须是真正的专家,其专业水平必须在“肇事者”之上,才有可能对医疗事故的形成原因等进行排除和确认;

    其三,参加鉴定的专家必须与临床保持“亲密接触”,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以助他们在鉴定中作出决断。如果没有临床诊治经验,长时间不与病人打交道,就会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无所适从。

    来自卫生和法律界的代表一致认为,条例中涉及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他们对专家在鉴定过程中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非常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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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四:患者终于可获赔偿

    条例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第五十条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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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现行办法相比,条例增加了整整一章的内容:医疗事故赔偿。而此前,医生出了医疗事故,患者所获的4000至6000元只是“补偿”。一字之差,对于患者来说,无论从心理上还是从实际金额上都差出了十万八千里。这意味着从今年9月1日起,他们在碰上医疗事故后,可以理直气壮地到医院、卫生行政部门或是法院索要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赔偿金。这对患者来说无疑是件好事。

    但医务界对此则表示心中没底儿。协和医院副院长李学旺对条例未对赔偿金额给出最高限额表示担心,怕医院在巨额索赔之下不堪重负。天坛医院副院长赵继宗坦言,医院在改革中处境尴尬,一方面药品、医疗器械都需要用市场价购进,而向患者收取费用时却需要严格遵守物价部门的规定,不能完全市场化。他认为,如果病人花个千八百元看病,出了医疗事故张口就向医院索要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巨额赔偿金,对医院是不公平的。

    赵院长话音未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刘革新马上陈述她的观点:在法律上,任何一项赔偿都不以其投入为转移,只看造成的损害结果有多大。她认为,条例在赔偿数额中特别注明,患者的疾病在损害后果中也占有比重,也就是说赔偿数额的确定除了看事故后果,还要看患者的疾病参与度,这一条实际上对医院非常有利。也就是说,患者自身的疾病状况和医生的失职同样需要在事故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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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的座谈会上,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自律维权部郑雪倩副主任说到动情处,心直口快地来了一句:“真希望这个条例从明天开始就实施!”

    她说出了许多患者的心声。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位院长还在牢骚满腹地抱怨:“这样一来,这医生还怎么当啊?”从中,我们可以感觉到,医务界的一些人士似乎对受法律保护和约束还不太习惯。

    中国政法大学刘革新教授说得好,我们的医生太需要加强法律意识了。既然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出台,那么就快点转变观念,快点适应新需求吧。天坛医院这个周末已经改“双休”为“双学”了,全体医务人员共同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协和医院也一直在规范医生的病历书写,甚至细到需要标明参考书的出处,最近还在外科病房率先试行了医生资格认证,“小”医生不能再做“大”手术。

    那么其它医院呢,你们准备好了吗?,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