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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16日
总则,产地生态环境,种质和繁殖材料,栽培与养殖管理,采收与初加工,包装、运输与贮藏,质量管理,人员和设备,文件管理,附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 第32号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2002年3月18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现代化,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生产中药材(含植物、动物药)的全过程。
第三条 生产企业应运用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控手段,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 产地生态环境
第四条 生产企业应按中药材产地适宜性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第五条 中药材产地的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空气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土壤应符合土壤质量二级标准;灌溉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药用动物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 ......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2002年3月18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现代化,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生产中药材(含植物、动物药)的全过程。
第三条 生产企业应运用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控手段,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 产地生态环境
第四条 生产企业应按中药材产地适宜性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第五条 中药材产地的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空气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土壤应符合土壤质量二级标准;灌溉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药用动物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