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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板眼”多 要想实惠须“过细”
http://www.100md.com 2002年5月17日 汉网
      长江日报讯 见习记者张辉 通讯员邹洪涛

    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改革进程,使得不少市民开始为自己或家人购买商业性医疗保险。市场上的商业医疗保险品种让人眼花缭乱,怎样“量体裁衣”才能用最小的投资获得最大的“实惠”?商业医疗保险合同中有许多市民觉得陌生的专业术语,怎样解读这些术语才能避免索赔时节外生枝?

    昨日,市太平洋寿险的有关人士提醒市民:购买医疗保险一定要细心。

    首先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

    例如,单位只报销住院的费用,投保人则应该买报销门诊和其他费用的意外医疗保险。如果单位只报销门诊费,则可买附加类的住院医疗保险等等。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应考虑投保包括门诊、住院等在内的综合医疗保险以及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和津贴等保险。

    选择险种时,需注意投保年龄的限制。各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投保年龄是出生后90天至年满16周岁不等;最高投保年龄大致在60岁—65岁。被保险人越年轻,保费越便宜。

    购买医疗保险时,保险条款中的几个专有名词要特别注意:

    免赔额医疗费用低于这个额度的不能获得赔偿。

    观望期即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公司才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履行给付责任。

    犹豫期在这段时间内,您有权提出撤销保险合同,如果退保,保险公司应该无条件退还您所缴纳的全部保费。

    责任免除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的,投保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注意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被保险人目前的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以便让保险公司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付责任。

    订立保险合同后,如出现不能按时缴纳保费等意外情况,不要轻易退保,应该与代理人商量有没有可能采取其他的变通方式,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