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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480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促进医疗机构增强责任提高质量
http://www.100md.com 2002年5月19日 法制日报
     今天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据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1987年颁行的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制定新条例旨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证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新条例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职责,将行政处理和司法程序严格区分,有利于及时、妥善地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条例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社会监督,促进医疗机构增强责任感,形成内部规范管理机制,提高医疗质量,可以有效地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

    新条例明确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987年公布的现行办法对医疗事故的规定为:在诊疗护理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新条例扩大了现行办法的内涵,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职业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医学会负责技术鉴定

    新条例做出一个重大调整,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负责,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科学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鉴定结论是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依据,负责鉴定的专家应当是中立的。今后医学会将建立专家库,并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两级。

    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认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可依据条例规定,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

    非法行医造成损害不属医疗事故

    新条例明确规定:非法行医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还包括: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增加医疗事故赔偿

    新条例增加了医疗事故赔偿一章,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的事故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解决。条例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对确定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了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由各地依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报记者杜海岚

    (本报北京4月14日讯),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