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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三点疑问
http://www.100md.com 2002年6月26日 国医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份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33号司法解释)昨起开始实施了。这一司法解释第一次将医疗侵权案件列入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对此,社会上赞誉之声不绝于耳,但笔者却不无担忧。今年3月26日,笔者参加了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等单位举办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问题”座谈会,听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韩梅就这一问题的说明后,虽然深切地感受到了高法同志的用心良苦,但缠绕在心头的疑问却没有消除。

    疑问之一,对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会不会产生有违维护患者利益初衷的结果——从根本上损害患者的利益?

    医学科学是在向未知领域的探索中一步步发展的。在探索中前进,是医学科学的一个显著特点。从论证的角度来看,即使在医学上许多看似简单的问题,在论证时也会相当困难。特别是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即使再高明的医生,实力再雄厚的医院,在很多时候也很难把因果关系理个明白。理不明白自然无法举证,如果因为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导致医疗机构举证不能,进而承担败诉的风险,是不是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并严重挫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呢?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受认识的局限性所制约,医疗机构的误诊误治是无法从根本上完全避免的。如果连技术问题也被追究法律责任,将使医务人员向未知领域探索的积极性被消解在吃官司的恐惧之中。而医疗事业的日益萎缩,将从根本上损害所有患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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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因此它要求医务人员不仅有精湛的医术,还要有忘我的精神。医疗界过去有一句常用的话,叫作“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做出百分之百的努力。”事实上,正是靠了这种精神的引导,许多生命垂危的病人才在医务人员的积极抢救下转危为安。对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事实上就把医务工作者“预设”为有过错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医生为了洗刷随时会加到头上的罪名,可能就自觉不自觉地把“忘我”变成“为我”:为“我”不被患者方抓住把柄而绞尽脑汁;为“我”不输掉官司而悉心保留好各种证据,以防日后无“证”可“举”;为提高“我”的安全系数而不积极施治,把风险留给病人……

    时间就是生命。病人瞬息万变的病情,要求做医生的全身心地投入抢救和治疗。如果他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脑子里老有一张法院的传票在飘来飘去,能心无旁骛地与死神争夺生命并战而胜之吗?诚然,作为医生,不论何时何地,当然应该把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不言自明的。但作为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律,更应该从医学科学的特点出发,站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高度,确立一个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点。否则,不论出于多么良好的愿望,最终受害的还是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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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问之二,对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不会给医患关系带来新的不安定因素?

    就在写这篇文字时,笔者刚从网上查到《武汉晚报》昨天发表的一篇题为“医患纠纷为何这么多? ”的文章。这篇文章一针见血地说:“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如今发生在本市的医患纠纷,绝大多数的节骨眼都是一个‘钱’字。”文章还讲了这样一件事:“且看同济医院的一个真实故事:一位病危的洪湖小孩到医院,院方告诉其父母救回来的可能性很小,但可以试一试。后来小孩终于没能救活,当小孩父母准备把孩子抱回去安葬时,居然有位律师找到他们说:我帮你打官司,输了我不要钱,赢了我们分成。孩子父母真的就把孩子抱回到医院的办公楼去‘闹’。”

    无庸讳言,高院关于医疗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大大降低了患者状告医院的门槛,这样做是不是有可能导致某些人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对方兴未艾的告医院风是不是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滥用诉权所导致的,将不仅仅是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被纠缠得精疲力尽,还伴随着司法资源的浪费等一系列非常消极的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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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负责人披露,目前在有些地方,出现了黑恶势力介入医患纠纷的情况。某些人为攫取不义之财,竟然把帮助患者闹医院和打官司作为一种职业来“经营”了。在这种情况下出台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就更不能不使人感到担忧。因为患者方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证明事件性质的主动权。只要患者方在某一环节上不予配合,就可能把医院逼入有口难辩、举证不能的窘境。

    从根本上来说,医患双方的利益是一致的。病人到医院求医,当然希望把病治好。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又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兴衰。作为医生个人来说,他技术水平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坏,也与他的职称、经济收入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没有哪家医院和哪个医生不想把病人治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医生和病人实际上结成了“命运共同体”,他们面对的敌人只有一个,那就是疾病。要建立融洽与和谐的医患关系,有赖于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也有赖于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把医患关系纳入法制的轨道。

    疑问之三,对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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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说合法性。记得去年两会期间,就有许多人对司法解释的不够规范发表过见解。那么,关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是不是合法呢?在3月26日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问题”座谈会上,许多专家学者都不约而同地对这一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诚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有效解释,应该得到遵循。但司法解释既然是“解释”,就必须以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其依据,而不能离开法律规范去任意发挥。不能借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

    笔者曾就医疗侵权的这一司法解释问题与一位律师朋友进行过探讨,他说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8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其中6种都有法律基础,分别存在于《专利法》、《民法通则》、《环保法》中。但这一司法解释将未被《民法通则》列为特殊侵权案件的医疗侵权列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既缺乏法律基础又没有法理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有人认为它属于越权解释,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再说合理性。据高法有关人士介绍,之所以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是因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事实上,这种理由很难令人信服。弱势与强势是相对而言的,不能一概而论。有位专家在座谈会的发言中一针见血地说:“如果原告自己是个医生,那么打起官司来是否就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了?”关于证据材料问题,据媒体报道,即将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体检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如果这样,双方在取得证据方面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别了,在这种情况下,再以此为理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显得有些底气不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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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据有关人士称,即将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医患双方均应积极地配合鉴定的进行,如有一方不配合,将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则免除了患者方的举证责任。这样在实际操作中,按照不同的法规要求,将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由此看来,人们千呼万唤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出台,将面临着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发生冲突的尴尬!

    审理医疗侵权案件到底适用什么样的举证原则?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是专家举证的原则?随着《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生效,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也越来越深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关于医疗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又是一件好事。如同医学科学一样,法制建设也是在探索中不断前进的。而讨论和争论,正是走向真理、接近真理的最佳途径。

    来源:人民网,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