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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的证据尴尬
http://www.100md.com 2002年6月28日 国医网
     目前国内一些医院准备或已经开始建立医疗信息系统,这其中比较显著的变化是记载病史的新型载体电子病历的出现。电子病历是相对于传统纸质病历而言的,包括了患者纸张病历的原有内容如医嘱、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检验结果、手术记录、护理信息等。电子病历将反映患者整个的医疗过程,储存患者全部的医疗信息。因此有文章称“电子病历从此埋葬了纸张”。

    应该说这是一个新兴的医疗改革。

    但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目前只有为数不多的医院使用电子病历。大部分医院给出的理由是:电子病历易于被人删改且可能不留痕迹,医院怕惹上官司,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患者与医院各持一说怎么办?

    医院的担心并非庸人自扰,从法律上来讲,目前我们还没有相关的法规认定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呈堂证供。电子证据虽然应当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但我国法律没有将其单列出来作为证据的一种。中国政法大学民诉法教授杨荣新认为:从诉讼证据的理论和立法精神来讲,“电子证据”应该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它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之前,应称为电子证明材料,因其属于计算机储存的能证明事实的数据和资料,对照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将其归入“视听资料”类。由此我们可以确定,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只需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即可。但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看来,即使电子病历能够成为证据使用,但其安全性、保密性以及涉及个人隐私权的问题都不容回避。什么人、什么部门、在何种情况下、何种职能范围内有权使用有待明确。医务人员以及患者都希望出现能够接受的安全可靠、调取便捷的途径及其相应的制度。因此电子病历在技术上必须有过滤机制。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如何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认定案件事实将是最主要的工作。他们由此提出了对于电子病历一些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证据;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伪造、篡改等;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如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其效力,作为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

    杨荣新教授认为,在病历记录方面还是“保守”点好,传统的“有纸病历”还是必须的,对医生、病人、家属和有关人员都有透明度,一般也不容易造伪、变动,一旦发生纠纷,将是最有力的证明材料。

    来源:中国检查日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