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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83848
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http://www.100md.com 2002年7月8日 国医网
     多年来,国有企业办社会的状况已使之越来越不堪重负,大企业小社会的现象严重地阻碍了企业深化改革及可持续发展的步伐。为此,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六部委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抓紧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逐步将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以及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相分离,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

    《意见》明确提出,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要坚持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在二至三年内从企业中分离;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和工业、交通、建筑等独立工矿区的相应企业,一般应在三至五年内完成分离工作;少数处于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的地方国有企业的分离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至于经国务院已经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企业办社会机构的移交,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要求,对分离处置的企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与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商,可将原来对职工的福利性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福利货币化、工资化,其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企业分离到社会的学校、医疗等机构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逐步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对分离过程中出现的富余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积极做好富余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意见》还要求各地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分离工作中,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失时机地推进此项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工作,并对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型机构的分离工作所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信息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