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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立法研究新观点
http://www.100md.com 2002年7月11日 华人医疗网
     日前,在第3届海峡两岸器官移植研讨会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同济医院陈忠华教授从生物医学基础、社会学意义及立法推动程序等角度全面阐述了关于脑死亡立法的研究观点。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脑干死亡作为临床死亡诊断的标准已为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并以法律、法规、条例等不同形式加以界定,以保障现代医疗实践的顺利进行。目前,除台湾、香港外,我国尚无正式的脑死亡法规或条例,临床实践中仍以传统的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志。他说,对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措施和其他一切安慰性、仪式性医疗活动不但是一种愚昧的医疗行为,而且给国民经济和医药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

    他指出,脑死亡法属于科技含量较高、人权及伦理学问题混杂的法律,该立法必需具备坚实的医学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制环境。否则,即使有了法,也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他认为,实施脑死亡判定标准的社会意义在于:首先,是人类对生命意义和自我价值及尊严等观念上的进步;其次在于维护医疗、保险、福利、财产继承和刑事责任及家庭义务方面的合理性;再次在于卫生经济、提倡科学、移风易俗。最后,对于器官移植来说,是受益最小的方面。日本自1997年通过脑死亡法以来,仅16人通过脑死亡法捐献器官,而脑死亡后停止治疗节省的开支却相当可观。

    脑死亡有着科学的定义和严格的临床诊断标准和程序。他提议,在没有颁布脑死亡法的现阶段,可以逐步提倡和实施心死亡/脑死亡双轨制,两种方案可由患者生前自由选择。其亲属应书立“知情同意”。二是医疗管理层面上必须明确规定“脑死亡诊断成立后停止或撤出一切治疗措施并不违反现代医疗常规”以避免医疗纠纷。,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