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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88809
混乱的法医鉴定还要走多远
http://www.100md.com 2002年7月19日 中青在线
    一场打架斗殴发生8年多以来,针对受害人的伤情,省、市两级医疗机构和法医部门做了5次鉴定,却得出了4种不同的结果。发生在河北省廊坊市的这桩离奇伤害案件,让办案的律师也感到头疼。

    1994年5月27日,廊坊某单位职工刘国庆和同居一室的王瀚因小事发生争执。有关部门后来查明:当时在房间的其他几个人和王扭打起来,混乱中王某的头部被击中。

    事发后,王被送往廊坊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当年7月12日,医院在王瀚出院时的病历上记载了出院诊断意见:脑震荡、创伤性湿肺。治疗效果是“病愈”,并发症无,后遗症无。

    记者注意到,廊坊市人民医院为此出具的一份长达4页的颅脑损伤病历,详细记载了王某出院时医院对其进行的各项检查结果,但惟独特殊检查(包括 C T检查、超声波检查等)为空白。

    这项记载和廊坊市公安局法医门诊为王某所做的法医鉴定,也就是本案第一次法医鉴定不谋而合。公安局于1994年6月8日所做的法医鉴定分析说明中只提到创伤性湿肺,而没有颅脑损伤的内容。这份只有一人签名的鉴定显示:王瀚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但要“三周后来门诊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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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到第一份轻伤鉴定后,王瀚向当时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刘国庆等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他们赔偿损失。三周后王瀚没有复诊。

    但到1995年5月8日,案情峰回路转。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法医鉴定:王瀚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在这份有3名法医签名盖章的鉴定书上,一是仍然没有关于颅脑损伤的 C T检查,二是记载了伤者拒绝提供关于胸部损伤和湿肺检查的 X光片。

    依据省院的法医鉴定结果,本案已经不再属于刑事案件,依法应当撤诉,但该案一直没有撤诉。

    6年之后的2001年9月24日,刘国庆突然被逮捕,原因是2001年3月28日,廊坊市人民医院对王某的伤情再一次做出“重伤”的鉴定结论。而这份鉴定书上出现了 C T报告,显示为“左额叶硬膜下少量出血”。但一般法医鉴定都应当记载的“检查情况”和“分析说明”两项,在这份鉴定书里都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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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第三份“重伤”的鉴定结果,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决定将刘国庆等逮捕。

    2002年1月,刘国庆案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前,刘国庆等3名被告的律师都提出要重新鉴定,被法院拒绝。但第二天,法院通知被告可以重新鉴定。

    2002年5月9日,在经历4个多月的漫长等待后,石家庄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了9位专家签名的《刑事医学鉴定书》:“因受伤时间较长,所提供资料不全面,我中心无法再做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针对第4份“没有结论”的鉴定,刘国庆等3被告再次向法院提出了“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北京专家重新鉴定”的请求。

    然而,2002年7月2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出具了一份“重伤”的法医鉴定。这份标有“机密”字样的鉴定书说:2002年6月14日,请北京天坛医院神经外科专家阅王瀚1994年5月28日 CT片及病历,出具会诊意见……署名“主任医师王伟刚法医陈琛”。对此,刘国庆的代理律师王瑞生律师提出了强烈质疑:公开审理的案件,鉴定书怎么成了“机密”?是3被告要求重新鉴定,而且没有委托廊坊中院,中院凭什么出具鉴定?程序明显违法!鉴定人王伟刚没有法医资格,为何有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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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记者在廊坊市中院采访了该院法医室主任蒙鲜。蒙鲜说,出现“机密”字样,是因为在印制鉴定书时沿用了以前的封皮,是一个失误。关于“请天坛医院专家会诊”,蒙的解释是:“我们到天坛医院挂了一个专家号,请专家进行了会诊。”蒙拒绝了记者希望提供天坛医院专家姓名和会诊记录的要求。

    本来没有委托廊坊中院,为何中院要出具鉴定呢?主审法官李玉周对本报记者说,根据规定,报送省高院的材料应当由中院转送。我们是按规定办事,但为什么中院出具鉴定,那我就不知道了。

    7月9日,在刘国庆等被告人被羁押8个多月后,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3被告人的律师着重提出 C T片真实性值得怀疑、廊坊中院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不具备法医资格等问题。辩护人当庭提出,鉴于本案的复杂性,恳请法院在河北省以外进行鉴定。

    李玉周向记者表示:“这是一个简单的案子。”但为什么简单的案子变得如此复杂?5次鉴定,次次不同,法医鉴定的混乱如何维系其公正性与权威性?, 百拇医药(陈杰人 刘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