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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94746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