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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96100
我国将建“医疗缺陷档案”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20日 国医网
     9月1日起,发生医疗事故不但医疗机构要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也要逐级上报。在日前颁发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中,卫生部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须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其情况汇总,于每年3月31前上报至卫生部。

    这一规定除对医疗机构发生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时限和内容作出了规定外,还要求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过程也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特别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此类情况的,还要同时逐级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要求各地3月31日以前上报的医疗事故有关情况包括按医疗事故等级、解决途径、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各级技术鉴定、医疗机构类别等不同指标统计出的医疗事故数量,医疗事故的赔偿总金额、最高金额、最低金额,对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等。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王羽说:掌握这些情况,有利于卫生部对全国医疗事故发生情况的监控,相当于为各地建立了一种“医疗缺陷档案”。, http://www.100md.com